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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未滿繳費年限 退休後可續繳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3日 21: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吉林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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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網訊 近日,省人社廳下發《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繳費不足規定年限的,可規定繼續繳費。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死亡者的個人社保賬戶餘額返還法定繼承人。

  繳費未滿年限退休可續繳

  《通知》指出,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繳費不足規定年限的,可選擇按《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令13號)規定繼續繳費。其中,2011年7月1日前參保人員,可以當地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20%的比例一次性繳費至規定年限,並從辦理手續的下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另外,按照《個體工商戶條例》規定註冊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及其招用的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20%,其中,個體工商戶招用的從業人員個人繳費比例為8%,經營者為從業人員繳費比例為12%。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及其招用的從業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繳費達到規定年限的,可辦理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手續。

  個人社保賬戶餘額可繼承

  《通知》明確,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全部返還法定繼承人,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標準暫按原辦法執行。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返還暫緩辦理,待國家明確政策後,統一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社會保險法》實施前,用人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應繳的滯納金,按《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規定執行。《社會保險法》實施後産生的滯納金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執行。

  用人單位為漏保職工補辦參保手續,由單位和個人從本人應參保之日起,按規定依據本人歷年工資核定繳費基數(無法核定繳費基數的年份,以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當時的繳費比例補繳養老保險費和利息,並按規定加收用人單位應繳養老保險費部分的滯納金。

  確定基礎養老金計算標準

  《通知》強調,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繳費年限以整年計算,不足1年的不計算。計算過渡性養老金使用的視同繳費年限按月統計,折算為年,按照“四捨五入”的辦法保留1位小數。文件下發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與此不一致且不低於此辦法標準的,不再重新計算。

  (記者 張宵/報道)

  作者:張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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