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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原配偶之間仍然具有的七項權利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3日 01: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寧波網-寧波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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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離婚後,並非從此一了百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彼此之間仍能享有的權利有以下七項:

  一、對子女的撫養教育權。《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二、對子女的探望權。《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三、離婚一年內,可請求損害賠償權。《婚姻法》規定,因一方有重婚、與他人非法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情況導致夫妻離婚,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在夫妻離婚後,對無過錯方要求賠償的具體方法、條件等,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有詳細規定。

  四、離婚一年內,對原財産分割的請求變更或者撤銷權。根據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因財産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産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五、離婚兩年內,對一方隱瞞共同財産的分割權。《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産,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産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産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産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産。”

  六、離婚兩年內,對連帶清償的夫妻共同債務享有追償權。根據有關規定,這一追償期限為兩年,自連帶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時起算。

  七、離婚兩年內,對生傚法律文書有申請強制執行權。法院對有關撫養費、財産分割、子女探望等作出的判決、調解、裁定,如果一方不執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張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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