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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的借條還有效嗎?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3日 01: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寧波網-寧波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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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黃麗娟 通訊員李義山)債務人“消失”20年,留下兩張借條。20年後,債權人找到債務人,並將其告上法庭。近日海曙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這兩張近20年的借條會有怎樣的“命運”呢?

  家住海曙的徐女士今年61歲。20年前,也就是1991年12月,徐女士家親戚的一個朋友李某為擴大經營向她借了3000元錢。徐女士就以當時民間普遍流行的3分利借給李某3000元,約定借期為一年,利息每月支付。

  過了三個月,李某又找徐女士借了2500元,利息照樣。那次借款後沒多久,李某突然“人間蒸發”了,他的五金店也關門大吉。

  徐女士多次尋找李某,然而李某一直杳無音訊。20年後,徐女士在慈溪的一個小鎮上找到了李某,對方正經營著一家很小的早餐店。

  2011年11月,徐女士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歸還本金。至於利息,她主動放棄。

  由於借條上約定的還款期限是一年,徐老太到20年後才起訴,遠遠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借款到期日後兩年的訴訟時效,她已經喪失了勝訴權。

  法官解釋,所謂喪失勝訴權,就是只要被告提出來後,這個官司徐女士就不可能贏。但是如果被告不提出質疑並且自願還錢,法院是可以判徐女士勝訴的。而如果超過20年,則連訴權都會喪失,也就是説告到法院後會被駁回起訴。

  法官提醒,若手頭的借條上約定的還款日期已過,別因礙于情面視而不見,而應及時主張讓對方還款,既然留下了白紙黑字,就別讓“立字為據”也成為浮雲。

  所幸的是,最終李某對這筆欠債沒有提出異議,同意歸還20年前所借的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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