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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不要把藥家鑫案從悲劇導演成鬧劇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2日 18: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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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8日上午,藥家鑫案被害人張妙的家人及其代理人張顯來到藥家鑫之父藥慶衛住處,索要此前藥慶衛在微博上許諾的20萬元捐贈款。過程中,張顯與藥慶衛的代理人發生爭執,張妙的丈夫王輝動手打人。最終,王輝被警方處以200元罰款(2月9日《新京報》)。

  原以為藥家鑫案已經塵埃落定,沒想到又生出這樣一段波折。更沒想到的是,圍繞著這場小風波,網絡上又開始鼓噪:“挺張派”斥藥家“言出不行”,“沒信義”;“挺藥派”罵張家“師出無名”,“不要臉”。一起原本普通的民事糾紛,因為輿論的煽風點火,眼看著又演變成了一場“公共事件”。

  筆者無意介入雙方的口水戰,只想從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此次事件的性質以及當事雙方的表現。定分止爭,最好的武器是法律,而非互敬老拳或隔空對罵。

  此次事件,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藥慶衛在微博上許諾的20萬元該不該給。從法律的角度分析,係爭的“20萬元”,顯然不屬於賠償,而是贈與。當事雙方對此也均無異議。據此,雙方爭議的性質,可以確定為贈與合同糾紛。

  對於贈與合同,《合同法》設有專章。依據其中規定,不難得出以下結論:

  首先,張妙家屬索要20萬元贈款並非“師出無名”。《合同法》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據此可見,贈與合同屬於“諾成合同”,即只要雙方達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並生效。儘管有報道稱,“藥慶衛此前曾經將20萬元送至張家,被張家通過郵寄退回”,但此後藥慶衛在微博中的表態──“我們也會把這20萬元用專門的賬戶存著,留待你(張妙)的父母和孩子將來確實需要的時候再來拿”──仍構成一項新要約。該條微博一直未刪除,表明此要約既未撤銷,也沒有失效。在這種情況下,張家高調宣佈接受贈款的行為,即可視為對該要約的承諾。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此時雙方已達成合意,贈與合同成立並生效。張家依據已經成立並生效的合同索要贈款,怎麼能説是“師出無名”呢?

  其次,藥家鑫父母有權拒付20萬元贈款。贈與合同成立並生效,不代表藥家必須履行。因為《合同法》還規定,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外,“贈與人在贈與財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該條規定賦予了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即除特定情形外,在交付贈與物之前,贈與人可以隨時改變主意。具體到本次事件,殺人的是藥家鑫,他是成年人,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其父母對被害人心存愧疚是情理中事,但要説“道德義務”,卻是説不上的。據此,藥家拒付贈款,是他們依法享有的權利,既不構成違約,更稱不上“沒信義”。

  一起原本十分簡單的民事糾紛,何以演變成一場罵戰甚至打鬥,個中原因值得深思。在提醒雙方當事人保持理性的同時,也想提醒一下媒體和個別別有用心的人:藥家鑫案是場悲劇,雙方親人都是受害者。請多給他們一些關愛和同情,不要動輒揮舞道德大棒,罵這個“沒信義”、那個“不要臉”,更不要煽風點火,把“悲劇”導演成“鬧劇”。

熱詞:

  • 贈與合同
  • 合同法
  • 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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