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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顯想要20萬贈款需滿足三個條件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2日 0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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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區報訊 “之所以提三個前提,不是出於苛刻,而是基於對等的信任和誠懇。”由於張顯突然帶領張妙家屬前往藥家索要20萬元“贈款”,並引發拳腳衝突,去年被判死刑的藥家鑫一案再度引發大家關注。對此,藥家鑫之父藥慶衛代理律師蘭和9日做客搜狐微訪談時表示,如果張顯公佈網絡捐款使用細節、索取贈款真相併為此前不實言論道歉,藥先生和他本人均願對張平選夫人看病一事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公佈網絡捐款明細”

  “三個前提條件:1、張平選能夠將網絡捐款明細走向公佈,證明自己確實已經到了無錢看病的地步;2、對此前在媒體上公佈的不實信息進行澄清;3、並能將‘索款事件’真實內幕公之於眾。”蘭和律師昨日做客搜狐微訪談時表示,在滿足三個前提條件下,藥先生和他本人均願對張平選夫人看病一事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不過,在這看似平和的三個條件中,實際上暗藏玄機。首當其衝就是“捐款細節”。在此之前,已經有網友和一些捐款者對高達92萬元的捐款使用情況提出了質疑,不過,直到前天面對媒體,張顯依舊強調,款項使用情況是私人事情,沒必要公開,引發了輿論反彈,9日的搜狐微訪談中,不少網友和捐款者也對此表示關切。蘭和則表示,“捐款人有權利要求知道自己捐贈款項的去向和用途。”

  而對於要求公佈“索款事件真相”,蘭和認為,張顯以及張家選擇在2月8日這個時間節點來索要“贈款”,非常蹊蹺,因為藥父名譽權案判決在即,不排除想通過佔據道德高地、置藥慶衛于不仁不義之境地的嫌疑,同時還能轉移焦點,讓公眾視線回歸藥家鑫案,以此混淆視聽,維護維權義士的光輝形象。

  “贈與合同關係並不成立”

  “藥慶衛與張平選之間並未形成事實上的贈與合同關係,”蘭和表示,根據《合同法》,贈與合同必須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據蘭和介紹,當時受贈人張平選在接受贈款後將贈款退回,並且其代理人張顯已多次通過微博或公開輿論平臺明確表示“不要一分錢帶血的錢”,由此可以看出,受贈人已經明確表示拒絕接受該贈與,該贈與合同不成立,無合同關係,自然也無相應權利義務,因此,對於此20萬元款項,藥慶衛有自由處置的權利。

  “微博在很大程度是一份公開的日記,是為了留存記憶。只表明曾經想過什麼,做過什麼。就如3個月前,某人在自己微博上寫上‘媽媽喊某人回家吃飯’一樣,到現在沒刪除,並不代表他媽媽一口氣喊了三個月。”蘭和認為,藥慶衛此前在微博上發佈的“贈款聲明”,並不能代表“贈與合同”成立。(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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