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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3年須進行評估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2日 05: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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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2月9日訊 記者韓樂悟已實施的行政許可效果如何?是否有繼續存在的必要?國家質檢總局今天公開徵求意見的質檢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擬規定,至少每3年對質檢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存在的必要性等進行評價。此次公開徵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2年3月9日。

  意見稿分別就質檢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實施程序、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予以了明確。意見稿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質檢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質檢部門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質檢部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説明理由。

  根據意見稿,准予行政許可的質檢部門作出撤銷、撤回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聽取被許可人陳述、申辯。撤銷、撤回行政許可的決定可以由被許可人所在地的質檢部門負責執行。

  就行政許可實施的監督管理,意見稿包括了對行政許可實施的定期評價、內部監督檢查、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等三方面內容。

  現實中,一些行政機關的管理措施效果不佳甚至飽受詬病仍“一意孤行”。行政成本與所要達到的管理目標之間,未經科學測算與考量。

  這次意見稿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各省級質檢部門應當至少每3年對本機關以及下級質檢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的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進行評價。

  誰來評價、如何評價、評價什麼?根據意見稿,質檢部門可以自行對行政許可進行評價,也可以委託相關績效評估機構進行評價;評價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評價的內容應當包括行政許可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達到預期的管理目標、取得的社會效益是否高於守法成本、實施的成本對社會主體是否公平,以及質檢機關認為應當進行評價的其他內容。

  本意見稿對行政許可實施中質檢部門及其人員、受委託機構及其人員、技術機構及其人員、被許可人等多方機構及人員的法律責任分別予以了明確。

  其中規定:各級質檢部門對其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加強行政許可後續監督檢查,督促被許可人持續保持獲得行政許可時的條件;未依法履行行政許可後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將由上級質檢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主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行政處分等。

  記者了解到,現實中,行政機關重許可、輕許可事後監管的現象較為普遍。有時因行政部門間的職責劃分交叉不清,還會出現A部門發證,由B部門事後監督或監督空白的情況。

  

熱詞:

  • 行政許可事項
  • 被許可人
  • 利害關係人
  • 法定條件
  • 告知義務
  • 內部監督
  • 責令改正
  • 職責劃分
  • 事後監管
  • 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