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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見孩子為何這麼難 專家:探望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2日 02: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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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2月10日消息:當離婚大戰的硝煙在隨著一紙離婚判決散去,由子女探望權産生的糾紛常常引發離異夫妻的又一場戰爭。然而,不論是編造謊言疏離子女與對方的感情,拒絕或不合理地限制對方探視子女,甚至發生傷害事件,受傷最深的還是無辜的孩子。法律專家提醒,阻止對方探視孩子,不僅違反法律,也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

  4歲的小亮(化名)已一年多沒見到爸爸了。2010年7月,小亮的父母王先生和劉女士離婚,小亮隨劉女士生活,王先生按月支付兒子撫養費1900元至兒子18周歲時止,並補付先前撫養費4萬餘元。可自從離婚後,王先生就再也沒能見到小亮一面。

  小亮出生6個月就隨外祖父母在浙江生活,現入托在浙江的幼兒園讀中班,戶籍地為本市芷江路。王先生在本市某大型集團公司做技術管理工作,劉女士係深圳一家科技公司的電腦工程師。王先生認為,對兒子自6個月起就隨外祖父母生活一直持有異議,但為了家庭和睦,一直沒有提出。離婚後,他多次提出探視兒子均遭前妻拒絕,只得起訴,要求行使對兒子的探望權。劉女士則有另一種説法:“他去浙江的時候帶了好幾個人,分明是要搶孩子,所以我沒讓他見孩子。”

  在案件審理中,社會觀護員專程赴浙江劉女士老家,對小亮的成長環境、身心發展等情況作了社會調查。調查報告顯示,雖然小亮與人交流比較正常,但他“長期與外祖父母一同生活,缺乏父愛關懷,建議有針對性地讓父親參與孩子的撫養活動”。

  閘北區法院認為,王先生作為小亮的父親,有探視的權利,應予支持。具體探視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應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考慮到小孩出生6個月即隨外祖父母生活,可視為王先生、劉女士均認可的撫養方式。目前小亮僅4周歲多,每月兩次往返浙江和上海對他來説過於頻繁和疲勞。因此,在他達到學齡前,王先生享有每月赴浙江探望兩次的權利,探望期間劉女士應協助。

  滬家律師事務所吳衛義律師表示,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應當説,上述規定能夠最大限度地撫慰子女由於父母離婚而造成的傷害,對父母離婚子女能夠像其他孩子一樣身心健康成長、人格平衡發展起著積極作用。

  然而,如果一方拒絕另一方探望孩子該怎麼辦呢?《上海法院探望權糾紛案件審判指要(徵求意見稿)》中規定,一方當事人設置障礙拒絕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情節嚴重的,可適用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罪,並且遭拒絕一方可要求精神賠償。然而,由於探望權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一種身份權,因此當一方當事人不讓另一方探視孩子時,法院不可能像處理其他案件那樣,用強制執行的手段將孩子從一方那裏“搶過來”交給另一方探視。

  閘北區法院少年庭劉莎法官説,許多當事人出於自身利益考慮,在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時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排斥、抵觸甚至故意阻撓的情緒和行為。但對離異夫妻來講,要真正理解探視子女是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的自然權利,這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因此,應當設身處地地替對方想想,在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前提下,雙方多一些理解寬容,少一些意氣用事,共同實現雙方約定的探望權利,讓單親孩子儘量多擁有一些父愛、母愛和家庭的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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