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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離婚父母探望子女執行案增多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1日 04: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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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李娜

  一方要看,一方拼命阻止。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近日出爐的一份調研報告顯示,目前探望權案件執行難日趨增多。

  “探望權涉及人身,無法將孩子作為執行標的直接強制執行,況且對子女探望權判決的強制執行,不利於被探望子女的身心健康。”豐臺法院執行法官蓋平山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李先生與劉女士因感情不和離婚,女兒婷婷隨李先生共同生活。雖然離婚判決賦予了劉女士探望權並明確了探望時間、地點等,但婷婷的爺爺奶奶在探望時百般阻撓。兩年沒見過婷婷的劉女士不得已向法院申請執行。

  蓋平山告訴記者,儘管新婚姻法第48條對探望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但在現實生活中,被執行人一方常常以各種理由拒絕探望。

  常見的如撫養子女的一方及親屬,認為對方人品較差,藏匿、轉移孩子,不讓見面,甚至辱罵、諷刺、挖苦對方;有的以孩子週末要參加補習班等活動為由拒絕;還有的經常以子女不願意為由搪塞法院,從而使探望權的執行難以實現。

  “設立探望權,是因為這種方式不僅能夠滿足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對子女關心、撫養、教育的情感需要,而且可以增加情感溝通和交流,最大限度減輕孩子家庭破碎感,便於單親子女的健康成長。”蓋平山説,法律的一番好意在實踐中卻演變成法院執行工作的難題。

  依照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否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才是衡量父或母探望行為的根本標準。因此,該類案件在實現父母探望權的同時必須保證孩子的人身權益。

  “不難想象,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在執行法官、法警的陪同下探望子女,或因違反判決規定的方式、時間和地點探望子女而受到處罰,都會給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傷害。”蓋平山憂慮地説。

  針對探望權執行案件面臨“兩難”的境地,蓋平山主張,要區分不同情況採取不同對策。

  針對婚前矛盾,法官應從思想教育工作入手,依靠當事人雙方單位、居(村)委會以及所在地婦聯等組織協同工作。對於拒不聽從勸導的,法院在釋明妨礙探望權的法律後果後,對其加以處罰,直至協助探望為止。

  針對孩子參加補習班的情況,蓋平山表示,法官可以幫助雙方進行協商,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的基礎上,就新的探望安排達成協定。如雙方無法協商,則由執行法官直接確定。

  對於孩子拒絕探望問題,他提出,法官在執行中,要徵求孩子本人的意見並尊重其意願。對10歲以上的孩子傾向於參考其意見,反之則較少作為參考。但同時適當考慮現在孩子早熟等特點,根據不同情況予以靈活變通。如果發現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將自己的意願強加給孩子並以子女不願意為理由搪塞法院的,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對被執行人及相關人進行拘留或罰款。

  此外,蓋平山還特別提示此類案件的當事人,為防止雙方對無法探望原因各執一詞,探望方在行使探望權受阻時,要注意及時保留能夠證明阻礙原因的證據,以供法院作為參考。

  本報北京12月29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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