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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公章“單位行為”無責?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1日 01: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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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超

  沒有關於單位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的規定,那麼,有沒有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詐騙罪?

  湖南一家國企為達到少替職工繳納社保金目的,集體偽造了益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相關單位假公章12枚和個人私章兩枚,給部分職工造假檔案並辦理了“提前退休”。而當地公安機關經過調查後認為,偽造印章行為係單位行為,不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不予立案。(2月8日法制網)

  “偽造公章的行為是經過該單位集體研究決定的,但因為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沒有單位犯罪,所以公安機關確實不好追責。”這實在可笑!

  社保資金是做什麼用的?簡單來説,我們繳納的社保金一部分進入個人賬戶,另一部分直接進入國庫,納入養老金統籌,用於支付現在的退休人員養老。如果該企業不繳納這部分資金,那麼就可以減少費用開支,增加企業利潤,一定程度上少繳稅款,面子工作相當漂亮,會贏得上級領導好評。但近了説,對企業職工而言,一方面,進入自己賬戶的資金減少了,個人利益受到了損害;另一方面,在檔案上,自己成了退休人員,但是實際上仍然在企業裏從事工作,幹正式工作,卻享受退休待遇,拿不到正式工全額的工資。遠了説,對國家整個社保體系而言,社保資金減少,政策執行起來難免捉襟見肘、力不從心。如果這種造假行為不受制裁,那麼,其他企業就可能紛紛仿傚,那危害就更大了。

  沒有關於單位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的規定,那麼,有沒有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詐騙罪(詐騙安置補償費、養老保險費)?究竟應定何罪?既然集體犯罪沒有對應依據,那麼這個行為總得有個負責人吧?企業的領導有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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