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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訊 號稱“中國最大股權詐騙案”一審于昨日上午10時在成都市中院落槌定音,被告人曾漢林被判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200萬元人民幣。
作為首個被加拿大政府強制遣返回中國的著名案例,曾漢林案從審理至一審宣判,一直備受海內外關注。
66歲的曾漢林被指掏空旗下廣東飛龍集團,以“資産重組,借殼上市”為名,利用合同詐騙成都聯益(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價值6800萬元的聯益法人股。曾漢林與家屬在1999年年底經多米尼加潛逃到加拿大。
此後,他被中國列為全球通緝的“十大詐騙犯”之一,與賴昌星等齊名。去年2月從加拿大遣返回國後,11月接受庭審,律師為曾漢林做無罪辯護,認為本案只是一宗普通的商業糾紛案件。
曾漢林兒子曾健告訴南都記者,他父親不服一審判決,將委託律師向四川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認定詐騙罪成立
成都聯益股權詐騙案發于1999年,被稱做“中國最大股權詐騙案”,為當年資本市場上極為轟動性事件。
但自案件曝光之日起,股權詐騙還是商業糾紛之辯從未間斷。成都市中院昨日一審認定,曾漢林詐騙罪名成立。
一審判決書顯示,飛龍集團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隱瞞其負有高額債務,無力支付股權轉讓款的事實真相,誘騙成都聯益(集團)與其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之後,又採取先履行小部分合同,出示虛假的存款證明和匯款憑證的手段,誘騙成都聯益(集團)繼續履行合同,騙取其價值人民幣6800萬元的法人股權後質押貸款並佔有使用。該行為已經構成合同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
曾漢林作為飛龍集團的董事長、總經理,是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要人員,其合同亦構成合同詐騙罪。
需要指出的是,此前成都檢方的起訴意見顯示,曾漢林被控將詐騙所得個人佔有後逃匿,“餘款用於償還其它債務,佔為己有”。本次一審宣判,曾漢林則以“單位犯罪的主要責任人”被定罪。
成都中院一審認定,根據被告人曾漢林在單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判定曾漢林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200萬元人民幣。
辯護意見未被採納
此前庭審中,被告人曾漢林及其辯護律師認為,飛龍集團主觀上沒有佔有成都聯誼股權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具體的詐騙行為,飛龍集團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曾漢林作為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也不需承擔刑事責任。
法庭對此未予採納。法庭審理認定,飛龍集團在簽約後僅向成都聯誼支付200萬元,餘下的股權轉讓款遲遲未予支付;飛龍集團在獲得法人股並質押貸款3500萬人民幣後也僅向聯誼支付了600萬元,餘下大部分被飛龍集團佔有使用;獲得股權後將近兩年時間內,飛龍集團再未支付餘下的轉讓款。
上述事實説明,飛龍集團在負有高額債務情況下,簽約後沒有還款行為,也沒有還款意向,作為董事長的曾漢林還出逃國外,致使飛龍集團用於質押的股權被銀行處置用於清還債務,最終給成都聯誼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飛龍集團主觀上具有佔有的故意足以認定”。
同時,法院審理認定,在與成都聯誼簽訂股權轉讓前,飛龍集團以及下屬的企業已經負有數千萬元的債務,下屬骨幹企業的主要資産已經被抵押。成都聯誼在向飛龍集團轉讓股權過程中,飛龍集團為了拖延時間,應付債務追討,偽造了存款憑證與電匯憑證,此部分以曾漢林等人的供述以及證人證言進行證明。
一審判決書顯示,飛龍集團在僅支付了200萬元獲得了協議約定的股權後,將受讓的股權質押貸款3500萬元。曾漢林在成都聯誼集團多次催要欠款時仍隱瞞股權已被抵押的事實,繼續與聯誼集團簽訂“補充協議”,約定未付清欠款前不對法人股權做出處理。
據此,成都中院認為,飛龍集團在簽約前後均實施了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行為,“對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該項的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飛龍集團債務被認定為3000萬
辯護人出具的證據包括加拿大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中文翻譯版等書證,該審計報告反映飛龍集團財務狀況良好。此前,公訴機關認定該審計報告為虛假證明,成都中院在一審判決書中認定“境外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國內企業的審計沒有法定效力”。
此外,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以及曾漢林自己的辯解均未被採納。唯一例外的是,辯護律師質疑控方所列飛龍集團當時債務計1.2億元左右“僅以口頭猜測為主”,一審判決最終認定飛龍集團當時負債為3000萬元。
曾漢林的辯護律師之一、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朱亞玲趕赴成都中院,另外一名律師楊照東因為出差未能及時抵達。朱亞玲認為法院的認定結果與事實出入較大,並對此判決表示遺憾。
外界普遍認為,曾漢林能否獲得公平的判決,將對加拿大是否繼續遣返中國疑犯有指標作用。曾漢林案件的審理情況,也將作為評估引渡中國籍疑犯的指標。 南都記者 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