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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歌,不是想唱就唱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9日 23: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晚網-今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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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王學軍 通訊員霞飛)很多青年人熱衷到“卡拉OK”去唱歌,然而,隨著法律的進步和文化著作權的愈獲重視,以後你想一展歌喉時可能會發現歌廳的歌曲不那麼“全”了。近日,因未獲著作權並且未獲得著作權所有者認可,本市一文化娛樂有限公司由於自己旗下一“卡拉OK”場所擅自存有歌手張韶涵《隱形的翅膀》等歌曲而被對方告上法庭。

  原告中音傳播公司(深圳)訴稱,該公司合法取得包括《隱形的翅膀》、《不想懂得》、《床邊故事》、《頭號甜心》、《香水百合》等20首音樂電視作品在中國大陸範圍內的排他性專屬著作權,是該音樂電視作品的合法權利人。被告本市某文化娛樂有限公司未經授權或許可,在其經營的KTV內,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上述音樂電視作品,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因此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從曲庫中刪除上述20首侵權作品,並進行一定的經濟賠償。

  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中音傳播公司是在深圳市註冊的一家外商獨資企業。2009年8月21日,台灣的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原告,就其公司享有的音樂電視作品(MV/MTV)在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臺、澳)獨家行使許可卡拉OK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內複製、保存、放映其音樂電視作品,向卡拉OK經營者收取費用,並且可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訴訟,授權時間自2009年5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該授權書後附的音樂電視作品名單包括涉案的《不想懂得》、《床邊故事》、《頭號甜心》、《香水百合》、《愛情旅程》、《我的最愛》、《靜不下來》、《如果的事》、《其實很愛你》、《隱形的翅膀》等在內的711首曲目。2009年9月1日,原告的委託代理人袁某等及公證人員到位於本市東麗區被告屬下的練歌場內,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進行消費中,點播了包括《隱形的翅膀》等在內的曲目,並全程進行了攝錄。

  二中院在審理中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款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而上述曲目,均屬於“類似攝製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被告公司是從事卡拉OK的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內通過消費者點播演唱的方式,放映涉案的20部音樂電視作品,用於商業經營,卻沒有獲得權利人許可播放的合法授權,不具備法定許可和合理使用情形,其行為違反了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放映權,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依照《著作權法》規定,判決被告公司刪除其曲庫中涉案的20部音樂電視作品;賠償原告中音傳播(深圳)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44000元。

  作者:王學軍 霞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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