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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店員弄丟店內名錶 法院判其無需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9日 11: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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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某在北京冠亞名錶城“江詩丹頓”手錶專賣店做銷售時,店內丟失了一隻價值21萬餘元的江詩丹頓手錶。她因此被名錶城起訴,要求按表價的10%進行賠償。昨天記者從東城法院獲悉,法院判決徐某無需賠償。

  徐某稱,2008年8月她與北京冠亞名錶城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至2010年11月底,她被安排負責“江詩丹頓”手錶專賣店內的銷售工作。2009年5月,因店舖自身管理流程的漏洞造成店舖丟失一隻江詩丹頓手錶,冠亞名錶城報警。目前,該案正在偵查中,且該表已上保險。

  徐某稱,事發後,冠亞名錶城強令她簽署未經公示、未經工會認可的格式條款賠償要求規定,否則予以解雇。隨後,她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仲裁,去年10月東城區仲裁委作出仲裁,要求其賠償名錶城損失2萬餘元。

  徐某不服該仲裁,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她無需支付遺失手錶的損失2萬餘元。

  庭審中,名錶城辯稱,相應的賠償規定是經公示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丟失的手錶銷售價格為21萬餘元,名錶城規定,失職責任人承擔零售價的10%。手錶丟失是徐某過失所致,理應負賠償責任。

  法院了解到,因該表上了保險,保險公司已進行了賠付,但賠付數額名錶城未告知法院。

  法院認定,該案中名錶城提出徐某在工作中存在嚴重失誤,致使手錶丟失應根據公司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名錶城未就徐某工作中存在不符合工作流程及造成財産損失的數額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決徐某無需支付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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