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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禁止新設高校用中國字樣及個人姓名冠名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9日 10: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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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後,高校命名將不得使用“中國”、“中華”等字樣。近日,教育部網站公佈了“十二五”期間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意見,其中對於高校的設置、升級、命名等作出具體的規定。

  新高校設置“三不準”

  教育部要求,新設高校將參考近三年數據,提出“三不準”要求:近3年全省(區、市)高等學校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未能實現與同年財政收入增幅同步的,原則上當年不考慮設置高等學校。近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數量與高中階段畢業生總量的比例高於全國平均水平五個百分點以上的省(區、市),原則上當年不增設新的高等學校。近3年本科在校生佔本、專科在校生總數的比例超過全國平均水平五個百分點的省(區、市),原則上當年不增設新的本科學校。

  中職高職原則不合併

  院校“升級”也有了具體規定,包括:中等職業學校原則上不升格為高等職業學校,也不與高等職業學校進行合併;高等職業學校原則上不升格為本科學校,不與本科學校進行合併,也不更名為高等專科學校;醫藥類高等專科學校原則上不予增設;從嚴掌握師範、公安類高等專科學校的增設;公辦普通專科層次學校升格為本科學校必須從嚴掌握;對民辦普通專科層次學校,如其佈局合理,辦學條件達標、辦學特色突出、無違規行為、畢業生屆數在7屆以上,符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實際需要,可在原有基礎上申請組建本科學校。

  此外,設立中外合作的本科學校,外方教育機構須為國際公認的知名高等學校。

  嚴控“學院”升“大學”

  “學院”更名“大學”,將從嚴掌握標準,控制更名數量。農、林、師範院校名原則上不更改為非農、林、師範的校名。農、林、師範院校在合併、升格時,要確保農、林、師範教育不受削弱,繼續保留農、林、師範名稱。

  設置高等學校應依據其層次、類型,所設學科類別、規模,教學和科研水平及其所在地,使用體現學科特色的名稱。校名不能冠以“中國”、“中華”、“國家”的字樣,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不能使用學校所在省(區、市)以外的地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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