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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的”載客直接罰款不再扣車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9日 02: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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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首席記者全來龍報道:記者6日獲悉,南昌市政府今年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修改14件政府規章的決定,這些規章部分條款因與今年1月起實施的《行政強制法》相抵觸,需及時修改。其中,《南昌市摩托車交通管理規定》和《南昌市非機動車交通管理辦法》均刪去了有關“並暫扣車輛30天”內容,這意味著,今後“摩的”載客將直接被罰款,不再被扣車了。

  “摩的”載客罰款不扣車

  《南昌市摩托車交通管理規定》原第十二條規定,對利用摩托車從事城市客運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以1000元罰款,並暫扣車輛30天。這次修改,則刪去“並暫扣車輛30天”這一內容。《南昌市非機動車交通管理辦法》原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利用非機動車從事城市客運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暫扣車輛30天”,此次修改也刪去“並暫扣車輛30天”內容。

  規範違建“強拆”程序

  修改後的《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刪除了執法局主要職責“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並對“強拆”程序予以進一步規範。

  原《辦法》規定,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需要拆除的,執法局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對已竣工或者已投入使用的,由執法局報政府批准後強制拆除,對正在建設的直接強制拆除。《辦法》修改後提出:“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設施違反《城鄉規劃法》需要拆除的,由執法局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市或者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執法局強制拆除。”

  不繳污水處理費要受罰

  修改後的《南昌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罰款收繳單位和罰款金額。其中規定,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並依法按照欠繳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總額每日加收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水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託的市供水節水管理機構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此外,新修改的《南昌市市區四湖管理規定》明確:“四湖周圍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的建築物和設施;已建的,應當逐步整治裝飾或者限期拆除”、“四湖管理範圍內不得設立停車場、集貿市場、勞務市場。已經設立的,限期拆除;自發形成的,予以取締”。

  另外,南昌市政府還對《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南昌市水庫管理若干規定》、《南昌市行政執法辦法》、《南昌市養犬管理辦法》、《南昌市城市照明設施管理辦法》、《南昌市港口管理規定》、《南昌市家畜違禁藥物監督管理辦法》、《南昌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南昌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中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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