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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發佈: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7日 18: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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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對下列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商業銀行法作出修改

  119.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中的“通知其開戶銀行予以劃撥”修改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20.刪去《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121.將《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未經批准發行或者變相發行企業債券的,以及未通過證券經營機構發行企業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活動,退還非法所籌資金,處以相當於非法所籌資金金額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修改為:“超過批准數額發行企業債券的,責令退還超額發行部分或者核減相當於超額發行金額的貸款額度,處以相當於超額發行部分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122.刪去《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有關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