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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者應承諾食品安全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8日 17: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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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範》徵求意見

  法制網北京2月6日訊 記者胡建輝 衛生部今天首次發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範》(徵求意見稿)。第一次規定食品經營者應對所經營食品安全進行承諾。

  意見稿要求,採購實行食品生産許可證的食品應具有食品生産許可證 QS 標誌;貯存場所應建在地勢較高,乾燥,交通方便的地區,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應以破壞性方式處理銷毀,並記錄。

  意見稿規定,應將下列人員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上: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以及皮膚有未癒合傷口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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