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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豪車所有者不能轉嫁責任于社會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8日 16: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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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北京2月6日訊 記者姚芃 “如果法律對奢侈品的權利救濟等同於一般物件,讓侵權人按奢侈品的價格損失進行賠償,勢必會造成全社會的恐慌。”湖南銳傑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大華對本報表示,一個看到豪車就膽怯而躲避的社會絕不是健康、文明的社會,一不小心碰到豪車“豪賠”會傾家蕩産,也絕不是法律精神之所在。

  近日溫州一女子駕車與勞斯萊斯輕微剮蹭,竟被索賠200萬元的消息,令世人膽顫心驚,人們對豪車出沒街市表現出了巨大的擔心和恐懼,生怕哪天不幸也遭遇豪車“豪賠”,被弄得傾家蕩産。

  劉大華説,人們的這種擔憂不無道理。按《侵權責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的責任方應足額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而且刑法規定,“造成公共財産或者他人財産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劉大華同時也指出,現在的問題是,如果嚴格依據上述法律條款來處理豪車事故,勢必會將廣大的交通參與者置於危險境地------在街上穿行的豪車無疑象柄達摩克斯之劍,高懸在民眾頭頂,一不小心碰到,便是飛來橫禍,輕則傾家蕩産,重則有牢獄之災。

  這公平嗎?豪車僅是奢侈品的一類,如果是其它奢侈品遇到他人意外傷害,會有什麼效果?

  如果有人手持一個價值千萬的古董瓷瓶,走在大街上被人不慎碰落,這撞他的人得為這過錯承擔上千萬元的賠償責任麼?又如一貴婦人穿著價值三十萬的皮草在擁擠的商場被人不慎剮蹭損壞,這位剮蹭事主得為自己不慎的擦肩而過而傾家蕩産麼?劉大華以舉例的方式分析説,固然,他人對相撞這一亊故負全責,且他的過錯是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但他仍不應對損失承擔全部責任。因為,受害人自己沒有對自己的奢侈品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且這種過錯是奢侈品價值損失的主要原因。所以,肇事者僅有義務比照普通物件的價格進行賠償,而“奢侈”的價值損失部分,理應由物主自行承擔。侵權責任法第26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應可作為此類案件的法律依據。

  問題是,有錢的富人駕著上千萬的豪車在街上穿行,與那手持千萬元古瓷瓶的人在街上溜跶,是否同一性質?手持千萬元古瓷瓶在街上溜跶我們可以認定其有過錯,豪車上街有錯嗎?豪車有原罪嗎?

  劉大華認為,開著千萬元的豪車上街與手持千萬元的古瓷瓶在街上溜跶沒什麼不同,儘管前者看似有其正當理由----平等的通行權,但他們對自己的奢侈品應盡同等的注意義務,對奢侈品的損害風險具有同等的心理準備,且對損害之救濟落空有同等的預判。而對於侵權人而言,也沒有什麼不同,在人行道上撞落一個古花瓶和在馬路上駕車輕吻一下勞斯萊斯,在一個理性的法律社會,絕不應該發生傾家蕩産甚或家破人亡的故事。

  劉大華主張此類案件在法律適用上,應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外,同時適用《侵權責任法》第26條。豪車本身沒有原罪,開豪車上街本身也不是過錯,但作為奢侈品的擁有和使用者,明明知道汽車的相互剮蹭是難免的,他就一定要對自己的奢侈品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不應該把自己奢侈的責任轉嫁給社會。豪車駕駛者沒有組建保護車隊或給予其它的警戒,應認定其沒有給予其奢侈品以應有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在發生剮贈事故後,應令其自行承擔“奢侈”的價值損失符合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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