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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促定性“個人行為”缺乏誠意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8日 14: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西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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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辨析

  □志靈(北京市民)

  春節前,京溪塑料花小販劉武秀,在路邊擺攤時兩次與城管執法隊員發生衝突,導致手指骨折。其自稱遭到多名城管執法隊員的毆打。一個多星期後,劉武秀被告知,只要在一份免責聲明上簽字,即可獲賠7000元。對此,京溪街道辦表示,城管要求籤的“聲明”與街道辦無關,屬個人行為。(2月5日《京華時報》)

  街道方如此倉促的表態,經不起任何邏輯上的推敲。如果街道方面可證明這是“個人行為”,前提是對整個事情的來龍去脈掌握得清清楚楚。明乎此,別説目前還沒有更充分的證據印證這一説法,縱然能印證之,街道方面也存在失職之處——既然知道有個別城管隊員,通過“個人行為”來敗壞名聲,為何要隱忍不發?

  雖然按照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沒有充分證據之前不能有罪推定。但是,對於掌握有公權力的強勢一方,或可不憚於以最大的惡意,對其進行推測。由於有太多機構在出現問題之後,將責任推卸給“臨時工”,將機構的違規行為變通為“個人行為”。所以,很多人也寧願相信這一事件中,也存在類似把集體責任推卸給個體的問題。

  至少目前看,有很多疑點也指向此。除了上面提到的邏輯疑點外,另外一個更重要的疑點是,事情發生在春節之前,而且南方電視臺已進行了曝光,為什麼當時街道方面沒有任何表態?更何況,既然年前城管方面已承認打人者是輔助隊員,那麼有悖組織職責而行為違規的個體,最理性的選擇是,要麼向自己所在的組織機構承認錯誤,由組織出面彌補自己的過錯;要麼直接向當事人道歉,請求當事人的原諒。

  可惜的是,公眾並沒有看見符合情理的結果。除此,單就是其要求被打者簽訂的協議內容就讓人疑竇叢生,因為既然街道方面已和其撇清了關係,稱其為“個人行為”,為什麼其要求籤訂的協議,還要加上“媒體報道失實”這樣對其個人並無益處,而只是維護街道方面名譽的條款,豈不怪哉?

  所以説,既然整個事件中有這麼多的疑點,而聲稱只是“個人行為”的街道方面,與事件本身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為了讓公眾儘快看到真相,理應由更高層次的機構展開獨立的調查,而不是在某種意義上由街道方面自己調查自己。畢竟,不論是聲明還是調查,一旦違背了最基本的程序正義,就連最起碼的誠意都沒了。

  本版稿件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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