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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後烏魯木齊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8日 00: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亞心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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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心網訊(記者賀岩 朱翊攝影報道)龍年的2月6日是傳統的元宵佳節,隨著元宵節的到來,烏魯木齊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期又開始了,龍年農曆正月十五24時起,烏魯木齊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期開始了,意味著春節期間烏魯木齊市許可的197個煙花爆竹銷售點將不允許繼續銷售煙花爆竹,停止銷售煙花爆竹。

1月24日0時5分,不少聚集在紅山觀景平臺觀看除夕之夜的焰火表演。

  記者從烏市安監局了解到,首府春節期間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時間一般從農曆除夕18時到農曆正月十五24時止,其餘時間禁止燃放。

  烏市安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烏魯木齊市2012年春節煙花爆竹經營燃放安全監管工作實施方案》規定,凡是當年沒有賣完的煙花爆竹,都必須存放在安全的地方,按規定烏市煙花爆竹銷售點沒有銷售完的

  煙花爆竹,將從2月6日開始至2月13日前,全市各零售網點全部撤離完畢,批發企業按時收回許可期限屆滿零售網點的剩餘整箱完整的産品,並落實統一代為儲存的管理措施。

  據介紹,如果違反燃放規定的將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對不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如果是個人燃放違規的,包括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産安全的方式燃放,相關部門責令停止燃放,罰款100元至500元;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如果是燃放工程違規的,包括沒有經過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或者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規定進行燃放作業的,將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罰款1萬元至5萬元。

  2012年春節首府是從1月 22 日(農曆除夕)晚18:00時(北京時間)起開始,到2012年2月6日(正月十五)24:00時止為煙花爆竹燃放時間,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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