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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猛虎”如何回籠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6日 05: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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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2月3日電 擴大召回內容,汽車産品相關信息需保留至少10年,不召回將面臨嚴厲處罰……為保障人身和財産安全,國務院法制辦3日公佈了《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在路上危害公共安全的缺陷汽車,今後將在法規的規範下有序召回。

  怎樣的“缺陷”需召回?

  據了解,徵求意見稿由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徵求意見稿首先對“缺陷”進行了明確界定,指出條例所稱缺陷,是指由於設計、製造、標識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産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包括: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要求;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

  此外,徵求意見稿對召回活動也進一步予以明確。規定召回是指汽車産品生産者採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預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動。

  是否召回誰説了算?

  如果汽車生産者不主動實施召回怎麼辦?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質檢部門獲知汽車産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通知生産者開展調查分析。必要時,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開展缺陷調查。”“國務院質檢部門經調查認為汽車産品存在缺陷的,應當通知生産者實施召回。”

  為了便於開展缺陷調查、確定召回範圍,徵求意見稿規定,生産者應當建立並保存有關汽車産品和汽車産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10年。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國務院質檢部門投訴汽車産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如何保證召回實施?

  為了保證召回順利實施,徵求意見稿規定,有下列八種情形之一的,質檢部門將責令停止生産、銷售、進口、租賃或者使用缺陷汽車産品,處缺陷汽車産品貨值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生産者未如實報告調查分析結果的;生産者未停止生産、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産品的;生産者未發佈召回信息的;生産者未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缺陷汽車産品的;生産者未按照已提交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的;生産者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生産者未按照規定方式消除汽車産品存在的缺陷的;經營者未停止銷售、租賃或者使用缺陷汽車産品的。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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