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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召回條例升級 車企確認缺陷立即召回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6日 05: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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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郭小戈)昨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佈了《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徵求外界意見。該《意見稿》是總結現行《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實施經驗的基礎上起草而成,是汽車召回管理條例的“升級”版本,由部門規章上升為國務院法規,更加清晰明確了缺陷汽車召回的立法目的、定位、相關各方責任、程序等。

  《意見稿》明確規定,生産者獲知汽車産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並自調查分析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質檢部門報告。生産者確認汽車産品存在缺陷,應當立即停止生産、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汽車産品,並實施召回。國務院質檢部門獲知汽車産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通知生産者開展調查分析。必要時,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開展缺陷調查,可以採取進入生産者、經營者的生産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查閱、複製相關資料和記錄以及向相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汽車産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等措施。

  為了保障車輛可追溯性,《意見稿》規定生産者應當建立並保存有關汽車産品和汽車産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10年,以保證能夠通過標識和記錄,確定汽車産品的召回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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