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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環保局局長被撤職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6日 03: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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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 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紀檢監察部門透露,河池市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吳海愨,作為市環境保護部門主要領導,對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另有多名相關責任人受到處理。

  自治區紀委常委、自治區監察廳副廳長雷永達説,事件發生後,自治區紀委、監察廳迅速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調查組展開調查。

  經查,河池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相關責任人在履行職責方面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對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負有重要責任,已責令河池市委、市政府向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同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條例,決定對以下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

  ■受處人員名單

  河池市金城江區環保局黨組成員、環保監察大隊大隊長藍群峰

  對轄區內企業非法排污監管嚴重失職,對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負有直接責任

  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涉嫌瀆職犯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河池市金城江區環保局環保監察大隊副大隊長韋毅

  對轄區內企業非法排污監管嚴重失職,對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負有直接責任

  給予行政撤職處分;涉嫌瀆職犯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河池市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吳海愨

  作為市環境保護部門主要領導,對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河池市金城江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韋太高

  作為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城區政府領導,對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河池市金城江區環保局黨組副書記、局長藍永順

  作為城區環境保護部門主要領導,對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河池市工商局金城江區分局副局長潘朗明

  作為分管企業註冊的部門領導,在非法變更經營範圍的企業進行工商年檢登記時予以審批,對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河池市金城江區經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尹衛華

  作為分管工業環境保護工作的部門領導,對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河池市金城江區區委副書記、區長韋永福

  作為城區政府的主要領導,對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河池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李文綱

  作為分管環保工作的政府領導,對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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