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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污染誰買單”,治污才能有效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5日 12: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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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西龍江鎘污染事件正將公眾的目光帶向更具全局性的問題。媒體近日報道,由於採礦、廢氣排放、污水灌溉和使用重金屬製品等人為因素,2009年至今,我國已經發生30多起重特大重金屬污染事件,涉及十余省份,化工企業、光伏企業、制藥企業甚至IT企業都是造成污染事件的“元兇”。

  龍江鎘污染既不是孤本,就不能以應對“突發事件”的方式來解決此類問題。企業造成的公害不但不應該支出公共財政、耗費公共資源來解決,相反,肇事企業還應該賠付社會損失,這是現代環境倫理學的共識。也就是説,在制度設計上,應精確測算企業排放的廢水、廢氣、廢物的回收難度,充分估計其所造成的環境損失,從一開始就將修補費用計入企業成本,並成為其資本運作的重要考量。一句話概括就是:“誰污染誰買單”。

  在我國,企業正以繳納排污費的方式賠付生態損害,這種方法已滯後於社會現實。一方面,排污費的數額遠低於修復生態損害的成本,對企業的震懾作用有限,企業樂得花漢堡錢吃滿漢全席;另一方面,由於設計和監管漏洞的存在,企業瞞報、謊報排污數量的情況屢見不鮮,應由其支付的生態成本已悄然轉嫁、分攤到公眾身上。如果企業等額為污染買單,肇事企業恐怕破産十次也無法支付龍江鎘污染的損失。

  “誰污染誰買單”制度並不需要苦心孤詣的原創性設計,國際上已有先例可循。從上個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德國就開始建立“污染者買單”的法律框架,對各類型企業産生的垃圾、廢水、廢氣以及各種可能發生的環境損害,制定了嚴格、規範的收費政策,並形成了流暢的回收再利用流程。生産廢物一律不能直接丟棄,必須由專門照牌的公司回收處理,企業要按量支付高額的處理費用。這既刺激了各種與工業污染有關的環境技術的蓬勃發展,又倒逼企業不斷吸納環保技術、持續優化産業結構,還使得社會投資自動趨向高新環保産業。這種綠色循環經濟模式已經為多個國家跟進,併為後發者提供了成熟的範本。

  除企業直接承擔治污成本,環境成本也應計入地方經濟發展的測評標準,計入地方政府的政績考核,這是在中國國情下“誰污染誰買單”原則的更深層旨歸。當下,有利於經濟短期快速發展的資源日趨貧瘠,經濟發展的自然成本和社會成本相當高昂。由於存在這種成本,經濟增長帶來的幸福指數與和諧程度已大打折扣。如果還不能在科學發展的高度上凝聚共識,形成科學全面的評價標準,那麼所謂“發展”將會淪為GDP的簡單疊高,而失去本應有的制度目標和人文指向。(相關報道見10版)

  (劉文嘉)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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