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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明:被害人親屬“十年不知罪犯生死”之憂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5日 06: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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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親屬“十年不知罪犯生死”之憂

  1999年10月,雲南省宣威市樂豐鄉新德村,19歲的女店主因為拒絕罪犯賒香煙的要求而被殘忍殺害。一年後,被害人的老父親聽村裏人説,罪犯被判了死刑,覺得“女兒能瞑目了”。然而,十年後,兒子卻帶回一個令人吃驚的消息:罪犯還活著(2月2日雲南網)。

  據報道,罪犯一審判的死刑,二審改判死緩。今天,不探討到底是死刑還是死緩更“適合”罪犯。親人被殺害,一家人何以連罪犯最終生死都不知情?這是本文關注的重點。

  這或許只是一起偶然事件,而且,十年前的法治狀況和今天不可同日而語,但反思這一事件是有價值的。最大價值就在於,不讓其他被害人親屬再重復類似悲劇。

  按照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的同時,被害人近親屬可以要求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然而,“沒有誰告訴我們這種事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直到十年後的2010年底,被害人的父親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向罪犯索賠喪葬費、贍養費等,最終法院判決賠償6萬餘元。且不説這筆錢能否執行到位,即使能執行,現在拿到6萬元和十年前拿到6萬元,“分量”也是不一樣的。

  比錢更值得關注的,是公正。沒根據説目前的死緩判決不對,但至少在程序上是有問題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雖然本案一審判的死刑,被害人親屬應不會請求抗訴。但實際是否申請和他們能否行使這一權利,是兩回事。

  或許有人説:“法律規定的可以請求抗訴的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並沒有規定被害人近親屬有此權利。”在被害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權利是否“轉移”給近親屬,從法理上探究,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多數地方也接受近親屬抗訴請求。不過,考慮到實踐中的確做法不一,不糾纏它。但是,單從申訴角度,被害人親屬十年後才知道真相,也可能損害司法公正。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和改判之初就申訴相比,時過境遷的十年後再申訴,無疑加大啟動再審的難度。而且,即使啟動再審案件得以改判死刑,罪犯“偷活”十年,也是對司法公正的極大損害。

  讓被害人親屬第一時間知曉罪犯獲刑情況,他們將為親人得到公正而欣慰。作為被傷害主體,這是他們應從社會得到撫慰的一部分。從這個角度看,被害人親屬“十年不知罪犯生死”,讓人感到的不僅是遺憾。

  

熱詞:

  • 被害人
  • 罪犯
  • 死刑
  • 再審案件
  • 近親屬
  •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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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量
  • 轉移
  • 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