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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不到房款買不到房子還要付仲介費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5日 03: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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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楊波 通訊員洪宗健 陳美華)買方通過房産仲介前腳簽訂買房合同,後腳卻發現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或獲得足額貸款),仲介費應由誰買單呢?近日,三水法院判處一起類似案例,當事人被判處支付一半仲介費用,理由是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時應對合同風險以及自身的義務有充分的認識、預見。

  案情:

  貸不到足額房款

  誰為仲介費買單

  2010年11月,經房産仲介介紹,李某看中了三水匯豐花園的一套房産。在仲介的積極聯絡下,李某與房主達成了購房意向,並支付了2萬元定金。12月6日,買賣雙方及仲介一起簽訂了《二手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李某以40萬元的價格購買房屋,並承諾于2011年4月1日前辦完銀行按揭手續。買賣雙方共同委託仲介辦理房産交易手續,仲介按照房屋成交價2%的標準收取服務費8000元,由李某在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當天支付。

  合同簽訂後,仲介協助李某向銀行申請購房款的七成貸款。但因銀行從今年初開始收緊住房貸款業務,而李某又年過五旬,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多家銀行拒絕向李某提供貸款,即使有一兩家願意貸款也不可能提供高達七成的貸款。因無法從銀行貸到足額款項,李某只能損失2萬元定金與房主解除了買賣合同。但此舉卻讓為促成這筆交易忙前忙後的仲介傻了眼,誰來為仲介費買單呢?

  判決:

  合同風險能夠預見

  李某付五成仲介費

  法院認為,仲介為李某提供房源信息,帶領李某看房,提供選購意見、解答買賣手續的諮詢、協助辦理銀行按揭手續等等,並促使李某與房主達成了房屋買賣協議,李某理應支付仲介費。

  法院認為,李某作為理性的成年人,在簽訂合同之時應對合同風險以及自身的義務有充分的認識和預見,銀行信貸政策變動帶來的不利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按照合同的約定,仲介應為買賣雙方辦理房産過戶手續,現因房屋買賣協議已經解除,客觀上造成仲介協助辦理房産過戶手續等居間義務無須履行,故依據民法的公平原則和等價有償原則,法院酌情確定李某應支付4000元仲介費。

  法官提醒:

  付款義務人在購房前應對房屋買賣的相關政策有一定了解,以便對合同訂立後可能出現的履行障礙作出相應的準備。

  作者:楊波 洪宗健 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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