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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未落實,最高罰十萬(圖)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4日 1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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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 記者馬海洋報道:2月1日,廣東省政府公佈了《廣東省安全生産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詳細規定了政府有關部門、生産經營單位以及勞動者在保障生産安全方面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生産經營單位未落實安全生産相關條例的,最高將處10萬元罰款。

  要求建立相關規章制度

  《條例》強調,生産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規章制度,並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産保障措施,生産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應符合有關安全生産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並且依法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同時,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督促組織制定並落實安全生産規章制度”等8項安全生産職責。

  強化事故應急處置機制

  《條例》規定,“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産經營的特點,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産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建立由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産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制定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安全生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在法律法規規定期限內,死亡人數和經濟損失發生變化,導致事故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事故調查權限組織事故調查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2年至少開展1次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督查,對事故處理決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事故處理落實情況進行公佈。

  法律責任明確獎罰分明

  《規定》明確了政府監督部門的法律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如有“未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因其他失職、瀆職行為,造成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的”等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的,按照規定,將處以責令改正、停産整頓以及2000元到100000元不等的處罰。其中,“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等四項嚴重違反安全生産條例規定的行為將面臨停産整頓以及最高10萬元的處罰。

  同時,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産條件、防止生産安全事故發生、參加生産安全事故搶險救護、舉報安全生産違法行為、推動安全文化建設和安全生産科技進步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條例》的意見徵集時間從2月1日到3月2日,網民可登錄廣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網站填寫意見建議。

  春鳴/畫

  馬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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