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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原副市長受賄濫用職權案二審宣判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3日 18: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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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株洲2月1日電 記者趙文明 阮佔江 通訊員朱劍 記者近日從有關方面獲悉,湖南省湘潭市原副市長朱少中受賄、濫用職權案二審日前有了結果: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朱少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5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50萬元。同時,朱少中受賄犯罪所得贓款151.4875萬元(已減去退還和上交的部分)、非法所得贓款39.7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朱少中2002年12月任湘潭縣委副書記、縣長,2006年5月任湘潭縣委書記,2008年1月任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長。2011年6月30日,茶陵縣人民法院對朱少中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朱少中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兩罪並罰,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50萬元。

  一審宣判後,朱少中不服,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上訴人朱少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01.487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朱少中及其辯護人辨稱“有立功情節”,經審查,朱少中在省紀委查辦其違法違紀案件時,向辦案機關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且經查證屬實,應當認定其有立功表現,故其上訴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採納。朱少中在因涉嫌濫用職權而被省紀委“雙規”期間主動交代了其受賄的事實,對其受賄犯罪部分應以自首論。朱少中係犯罪後自首又有立功表現,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案發後能積極退贓,認罪態度好,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

  據此,株洲市中級法院二審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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