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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犬亂竄致人傷主人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3日 05: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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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家犬在馬路上“溜達”,與一電動車相撞,導致騎車人摔傷住院,造成各項損失3萬餘元。春節前夕,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肇事犬的主人朱某擔責六成,共賠償原告張女士2萬餘元。

  2010年3月28日下午5時許,家住啟東市匯龍鎮的張女士騎電動車下班回家,由於需要在道路左邊轉彎,張女士便沿著大路逆向行駛。這時從路邊忽然竄出一條大黑狗,張女士避讓不及,撞上狗後摔倒在地。後經司法鑒定,張女士構成十級傷殘,花去醫療費1萬餘元。

  經四處打聽,張女士發現肇事狗是附近村民朱某所飼養,且該狗右後腿有明顯的受傷痕跡。於是,張女士將朱某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3萬餘元。朱某辯稱,出事地點經常有三四條狗出沒,不一定與張女士相撞的狗就是自己家的狗,拒絕為此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家長期養狗,平時處於散養狀態,主要活動地點亦在原告出事地點附近,且原告提供的事發後狗右後腿有傷的照片,與被告朱某家的狗平時一直散養的事實及原告同行的同事的證言已形成證據鏈,故被告對原告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原告在馬路上逆向行駛,自身亦存在過錯,可相應減輕被告的責任。根據原告的訴求、司法鑒定結論、原、被告過錯程度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最終確定原、被告按四六成承擔責任,遂判決被告朱某賠償原告張女士因本起事故造成的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合計2萬餘元。

  (顧建兵谷昔偉)

  -法官説法-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根據該條規定,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由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舉證證明自己沒有責任,或者證明損害是因為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這樣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同時侵權責任法規定,如果受侵害人自身亦有過錯,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致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本案中原告張女士逆向行駛,本身存在過錯,因此可減輕被告朱某的賠償責任。

熱詞:

  • 被告
  • 張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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