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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囊不達標 藥房被判假一賠十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7日 09: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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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朱燕)張女士在某藥房購買“惠普生天然蘆薈軟膠囊”,回家後發現該産品存在嚴重問題,將藥房訴至法院,要求退貨並十倍賠償。

  日前,西城法院判決支持了張女士的請求。

  消費者起訴假一賠十

  2010年底,張女士在藥房購買了一些“惠普生天然蘆薈軟膠囊”,拿回家後發現,該産品未按照衛生部的規定註明“孕婦與嬰幼兒慎用”字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她認為藥房作為銷售者應退還貨款1003元並十倍賠償10030元。

  同時,藥房銷售的“惠普生銀杏膠囊”未取得保健品標誌,而且未進行安全性評估,是國家禁止銷售的商品,被告作為銷售者存在欺詐行為。

  藥房稱,銷售時審查了生産商的資質和産品批文,已經盡到了形式上的進貨審查義務,如果要求對保健品進行實質性安全檢測,明顯不合理,所以不存在“明知”的故意。同時《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十倍賠償以造成損失為前提,張女士卻未證明其損失的存在,因此不同意賠償。

  認定藥房“主觀過錯”

  法院審理後認為,衛生部2009年第1號公告明確要求:添加庫拉索蘆薈凝膠的食品必須標注“本品添加蘆薈,孕婦與嬰幼兒慎用”字樣,並應當在配料表中標注“庫拉索蘆薈凝膠”。但該藥房銷售的“惠普生天然蘆薈軟膠囊”並未在配料表中標明相關內容,違反了公告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誌、説明書的要求”。因此,被告銷售的“惠普生天然蘆薈軟膠囊”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藥房作為專業的食品、藥品營銷機構,對於衛生部公開發佈的行業公告等應及時了解、全面掌握,負有保證銷售的産品符合各項安全標準的義務。法院推定藥房具有主觀過錯,應退還張女士購買“惠普生天然蘆薈軟膠囊”支出的價款並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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