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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撤回房貸申請逼開發商退房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2日 22: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早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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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杭州一些已簽訂購房合同、但還未獲得銀行按揭貸款的購房者要求退房的方法很具“技術性”:他們向銀行撤回按揭貸款申請,讓開發商無法獲得購房全款,以此逼迫其同意退房或賠償,或與降價房源對換、補差價。

  昨天,涉事開發商有關人士向早報記者表示,購房合同必須履行,不會同意部分業主退、補、換的要求。

  簽貸款合同前可撤貸

  去年夏天,曹松(化名)以9200元單價購進杭州余杭區“金都夏宮”1套80多平方米的住宅,首付三成。

  曹松介紹,去年12月中旬,該樓盤6號樓以7300元/平方米起價、7700~7800元的單價開盤,位置比此前的1~5號樓好,單價卻低了1000多元,還帶動1至5號樓的剩餘房源降價。以此計算,他的房子“貶值”近10萬元。

  自去年11月起,部分業主與開發商交涉,要求退房或賠償,或與降價房源對換、補差價等,均遭拒絕。

  隨後,業主想出“撤回房貸申請”的辦法:已申請房貸、尚未獲得銀行批復的購房者撤回申請,已簽購房合同、暫未申請房貸的則放棄按揭申請。據曹松介紹,目前該樓盤已有30多戶業主撤回或提出撤回貸款申請。

  浙江騰飛金鷹律師事務所陳鐘律師表示,只要貸款合同沒有建立,購房者提出撤銷申請後,可以在銀行承諾放貸前取消。

  製造“雙輸”局面“逼宮”

  據了解,該樓盤《購房合同》的“違約責任”部分約定:如因業主自身原因或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取得貸款,逾期不超過90日,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90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2%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願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陳鍾表示,根據這一條款,結合《合同法》,如購房者未能支付剩餘房款,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只要提出申請並願承擔違約金,可與開發商協商解除合同,或要求法院確認解除合同。

  曹松説,以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計,目前總價已跌去10多萬元,遠遠超過合同約定的“累計應付款2%的違約金”。開發商不同意退房,“每日萬分之一”的違約金也只是目前近8%的貸款年利率的一半。而且,房貸的金額多於首付款,如果得不到銀行按揭,開發商本已緊張的資金鏈就更緊繃,“這是"雙輸"購房者付違約金、開發商拿不到全款目的是給開發商壓力,允許退、換或賠。”

  “撤貸退房”難複製

  那麼,“撤貸逼宮退房”是否有可複製性?

  “這更多的可能是以此為籌碼與開發商博弈,不會大面積氾濫。”浙聯律師事務所主任戴和平表示,《合同法》規定,如果解除合同的實際損失高於約定的違約金,可按實際損失支付。對房産交易來説,“實際損失”包括房價下跌等因素。以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計,如因房價下跌縮水10萬元,購房者支付的違約金就可能是10萬元,而不一定就是《購房合同》中約定的“2%”。但樓市之後若逆轉,購房者不僅付了違約金,還會錯失買房良機,不得不以更高價格購房。

熱詞:

  • 開發商
  • 購房者
  • 退房
  • 房貸
  • 購房合同
  • 應付款
  • 出賣人
  • 解除合同
  • 合同法
  • 實際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