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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因違規戶外活動産生的救援費用應自付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2日 17: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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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7日,福建遊客陳致在登頂四姑娘山三峰時,被大風刮下山頂。這一天,四川省山地救援總隊四姑娘山支隊先後派出了6批救援隊伍共計45人參與搜救,直至28日搜救隊伍找到陳致的行李和屍體為止。

  陳致進入長坪溝景區遊覽,並沒辦理從事戶外活動的相關手續,也沒在四川省登山協會和四姑娘山景區管理局辦理登山許可證,甚至都沒有購買景區門票。經調查,自稱導遊的楊某其實也沒有高山協作資格證和嚮導資格證。兩人屬於典型的偷登行為。

  這並不是第一起違規登山釀成的慘劇。四川省登山協會負責人接受媒體採訪時介紹,偷登已經成為中國登山戶外運動的一個頑疾,2001年至今,偷登造成的山難事故已經佔到山難事故的85%以上。

  據了解,四姑娘山景區管委會每年因違規戶外造成的搜救開支在30萬元以上,搜救隊出動的花費,少則兩三萬,多則十幾萬,包括交通費、食品、人力等方面的投入。

  那麼,違規登山的驢友是否需要自付這筆救援費用?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行政法協會副會長劉莘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跟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害不一樣,“自付救援費用從法理上來説沒有問題,救助屬於一種特殊服務,因你而産生的費用由你支付,沒什麼可抱怨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莫于川表示:“驢友去了有禁止性公告的地方,其行為後果增加了極大的社會成本,個人埋單是可以成立的,這也是一種利益平衡。政府不得不管因驢友個人不符合規範的行為造成的傷害,最終轉化為一種社會成本,要全民為他們埋單。”

  “你去爬山,出了事就要分析這個事誰引起的,怎麼引起的,天災還是人禍還是天災加人禍。要是天災加人禍,那麼人禍應該在裏面承擔多大的責任。”劉莘説。驢友們的違規行為是一種過錯行為,中國政法大學薛剛淩教授表示,行政法講的是公共負擔均衡,“如果是你自己的過失,那麼讓大家替你買單,合理嗎?”

  然而,目前我國在規範戶外探險活動方面還沒有完備的法律規定。

  從全國範圍來看,國家體育總局頒布的《國內登山管理辦法》實施于2003年,其中罰則部分僅有三條,對“未經批准擅自組隊登山的”,國家體育總局登山運動管理中心或山峰所在地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停止該登山活動,成績不予認定;吊銷參與該登山活動的登山教練員或高山嚮導的資格證書。

  因為無法對不同程度的違規登山活動區別對待,各省大都是在各自的登山管理辦法中進一步細化,但救援費用的分擔問題鮮有涉及。

  2011年,14人組成的登山愛好者隊伍違規進入四姑娘山景區,與外界失去聯絡12天。為了營救這14名登山者,當地出動上千人耗費近13萬餘元。最終,他們為四川省山地救援總隊志願者支付了食宿及補貼等3600元。四川省體育局和四川省登山協會給出了處罰1500元的決定,9名驢友人均僅被罰款167元。

  這也是四川省首次對私自進山探險被營救人員開出罰單,依據就是《四川省登山管理辦法》。該規定的第15條規定了4類可以給予處罰的違規行為,罰款的上限為2000元。

  有報道稱,中國登山協會正在研究對此類高危戶外運動進行詳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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