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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內容留他人吸毒三次 判處有期徒刑半年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1日 08: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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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8月間,杜某在江蘇省泗洪縣青陽鎮其經營的投資理財租賃公司二樓辦公室內,先後3次容留張某等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被人舉報後,2011年9月2日,杜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認為,杜某違反毒品管理法規,3次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毒品和場所,根據《刑法》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發後,杜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係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刑罰。綜上,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依法判決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杜某當庭表示服判。(作者 禹懷 宋妍 單位: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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