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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愛心禮品未開收據被質疑 慈善機構應主動出具證明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1日 04: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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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廈門日報報道(郭桂花)近日,廈門一家企業的總經理董麗(化名)向廈門某福利機構捐贈禮品作為孩子們的新年禮物,當天該福利機構沒有給董麗開收據。董麗表示疑慮,“沒給我們捐贈者開收據,那這些禮品會不會被福利機構內部私吞,而無法向真正的困難兒童表達我們的愛心呢?”事後,董麗向該福利機構索要捐款收據,該福利機構負責人當即表態將補開憑證。

  據了解,在福利機構,經常有不少好心人捐了錢後便悄無聲息地離開了,沒有向福利機構主動提出要捐贈收據。在昨日記者的採訪中,多家福利機構均表示,如果捐贈者有提及要收據,他們都會按要求開出。但如果捐贈者沒有主動提及,他們一般不會主動開出收據,畢竟他們內部有規範的管理流程用於登記捐贈款項或物資,捐贈者沒有必要過於擔憂。

  律師説法

  慈善機構應主動向捐贈者出具收據證明

  據了解,廈門有30多家福利機構,多數為民辦,其中市級公辦福利機構僅一家。

  市民政局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李處長表示,按照規定,福利機構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款物登記造冊,妥善保管。下一階段將要求全市福利機構進一步增強規範接收、使用捐贈物資的透明度,充分調動市民回報社會的積極性,確保接收的捐贈款物真正及時地用於救助對象。

  福建卓法律師事務所盧龍光律師認為,為了鼓勵捐贈,規範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慈善機構應主動向捐贈者出具證明。盧龍光律師表示,通常公益性社會團體及其他慈善機構在接受捐贈時,可以出具票據,在“捐贈者”一欄填寫單位或個人的全稱,捐贈人可以憑此作為抵稅的憑據。對於捐贈後不要捐贈票據的捐贈人,受贈機構也應及時據實填寫捐贈票據,並在“捐贈者”欄標明“不受票”字樣,然後將票據的收據聯交由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應將該部分捐款的記賬聯、收據聯均作為憑證單獨入賬。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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