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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2年01月31日 18: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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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都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以下11項所得合計達到12萬元:“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産租賃所得”、“財産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2、哪些人需要辦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第二條的規定,凡在中國境內負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具有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3、個人年所得超過12萬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時已經足額繳納了稅款,年終還需要申報嗎?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規定,如果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所得超過12萬元,無論其平常取得各項所得時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或者是否已向稅務機關進行了自行納稅申報,年度終了後,均應當按《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4、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該到什麼地方申報?

  根據《西安市地方稅務局關於開展2011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進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的通告》第三款規定,應區別情況按以下順序來確定:

  (一)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生産、經營所得,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産、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記者 許鳳英

熱詞:

  • 納稅申報
  • 稅務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其他所得
  • 勞務報酬所得
  • 偶然所得
  • 薪金所得
  • 納稅年度
  •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戶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