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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監督理當成反腐重要力量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30日 15: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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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日前獲悉,今年最高檢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社會管理權力實施的貪污賄賂案件將進行嚴查,並且將著重增加社情民意收集,充分了解民生民情,增加對案情犯罪信息的偵查,特別要重視網絡輿情,提高發現犯罪的能力。(1月29日《京華時報》)

  一直以來,黨和政府都把反腐倡廉擺在非常重要的位置。然而,從近年來“兩高(最高法、最高檢)”報告來看,職務犯罪的人數仍呈上升狀態,公職人員貪污腐敗的現象並未得到非常有效的遏制,這無疑值得反思。

  毋庸置疑,導致出現腐敗的根本原因是對權力監督不足。現有的反腐制度主要是通過紀檢監察機關對權力進行監督,然而面對日益複雜、多樣的腐敗手段,僅僅通過體制內的力量進行監督,能起到效果肯定是有限的。現有的反腐機制未能充分起到遏制腐敗的作用,這説明,一方面,現有的預防和懲治腐敗制度還需要不斷完善;另一方面,還需要探索新的途徑,建立完善多層次、立體的反腐機制。“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政府、監督政府,同時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充分發揮民意監督權力、打擊腐敗的作用,理當成為反腐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事實上,民意對腐敗的監督形式大致有三種,一是公民監督,主要是公民通過批評、檢舉、揭發等方式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權力行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進行監督。這是一種自下而上的、“社會主人”對“社會公僕”的直接監督。二是輿論監督,利用各種傳播媒介和採取多種形式,表達和傳導有一定傾向的議論、意見及看法,以實現對政治權力運行中偏差行為的矯正和制約。三是社會團體監督,即各種社會組織和利益集團對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的監督,是通過對話、請願等形式,構成了對政府管理活動的監督。

  無數事實證明,民意監督在反腐歷史中是很有效也很關鍵的監督形式,如天價煙局長、香艷日記局長等——民意監督是一種非權力型的監督,具有公開性和廣泛性,能給被監督者造成威懾,並引起社會公眾的重視,有利於職能部門順勢依法介入,預防、打擊腐敗。曾有學者總結:民意監督的威力容易實現最大化,通常具有舉一反三、觸類旁通的典範作用;監督面最廣,不受地域、行業、領域限制;干預最為迅速,網絡、媒體等可在數小時到數日內産生監督效果,這是其他監督形式無法比擬的。

  但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並不是所有的地方都歡迎民意監督權力的,更不是所有的地方都會主動創造條件讓民意進行監督的。事實上,在一些地方,涉及監督的新聞發不出來、帖子被屏蔽、網民被通緝等現象時有發生,正因為這些阻力的客觀存在,不少“民意”對於身邊的腐敗現象往往呈現一種心有餘而“力”不足的狀態。這提醒我們,各級地方政府有必要進一步深刻地認識到,“當前,我以為最大的危險在於腐敗……消除人民的怨氣,實現人民的願望就必須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和監督政府。”“只有人人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只有人人負起責任,才不會人亡政息。”

  總之,各級政府應越來越看重民意監督的作用,有必要出臺相關的規範文件,完善民意監督機制;當然,這其中還有一個重要舉動就是,政府要不斷增強自身透明度,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讓民意有處監督,進而使民意成為政府工作的指引,真正打造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的廉潔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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