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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應管住食品標識中的“貓膩”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30日 04: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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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工商總局近期要求各地工商部門,嚴格監督食品經營者對食品包裝、標識、生産日期、保質期和有關食品儲存條件等進行自查自糾,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在經營場所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1月28日《北京晨報》)

  這瓶罐頭還有2天過期,這袋麵包的保質期還有1天……當消費者挑選食品時,經營者的書面或口頭提示能夠充分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便於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無疑,國家工商總局在春節期間做出這樣的部署完全是為消費者著想,是一項善政,但筆者卻對善政的落實有一些擔憂──要求經營者對即將過期的食品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並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即便經營者不作提示,監管部門也不能處罰;另外,由於對“即將過期”概念沒有法定的標準,因而,經營者只能模糊提示,工商部門也只能模糊監管;每天,無論是城鎮的商場、超市還是農村的小商店、小賣部,都會不斷産生“即將過期”食品,不僅經營者會應接不暇,數量有限的監管人員也難以“嚴格監督”到位。

  其實,目前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越來越強,選購食品時大都注意查看生産日期、保質期等,只要食品包裝上的生産日期、保質期等內容真實清晰,即便經營者不對即將過期食品做出醒目提示,消費者也能夠很容易地進行甄別,從而維護自身權益。然而,令人遺憾的是,不少食品的標識都達不到“真實清晰”的要求,有的食品的生産日期被打印在皺皺巴巴的包裝封口上,字體小而模糊;有的食品的生産日期用包裝兩邊的剪口表達,但是剪口卻很淺,讓人模棱兩可;有的食品標識字體顏色與包裝底色近似甚至相同,連視力正常的年輕人都難以看清,遑論一些視力不好的老年人;還有些食品包裝的生産日期是用噴墨打印的,更有甚者,生産日期標注在粘貼標簽上,這樣,就給經營者塗改更換生産日期留出了很大空間(按有關規定,食品生産日期應該用難以塗改的電子噴碼)。

  筆者以為,比之要求經營者對即將過期的食品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管住食品標識中的“貓膩”是更重要更迫切的,食品標識中的“貓膩”不除,經營者對即將過期食品的醒目提示就難以做到科學準確,食品標識中沒有了“貓膩”,生産日期、保質期、儲存條件等內容真實清晰,易於識別,那麼,標識本身對於消費者就是一種醒目提示。

  監管部門整天督促經營者就即將過期食品作提示,會耗費很多人力,且效率低下,難以收到理想效果,而監管部門治理食品標識“貓膩”則是找準了抓手,有的放矢,會明顯提高監管效率,事半功倍。(李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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