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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頭砸死7歲童因豆漿濺身上續 一主犯一審判死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2日 20: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部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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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於2011年7月、震驚全國的洛南“豆漿血案”,昨日公佈一審判決結果:因犯故意殺人罪,21歲的被告人楊保國被判死刑,另一名被告人李花平被判有期徒刑12年。長達12頁、7000余字的判決書還披露了這起“一杯豆漿引發的血案”中的一些細節:兩名被告在謀害7歲男童前,曾“邀請”另一名女孩參與被拒絕。

  曾開座談會徵求量刑意見

  今年1月10日,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由於此案社會關注度極高,且其中一名被告人案發時不足15歲,係未成年人,因此專門召集座談會徵求量刑意見。1月16日,該院作出一審判決,並於昨日上午派員向兩名被告人宣讀判決書:被告人楊保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李花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保國、李花平因被害的7歲男童在玩耍時,將豆漿、瓜子皮弄到其身上,為泄私憤,採取扼頸、用石塊擊打等極其殘忍的手段殺死男童,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嚴懲。

  在一審中,被告人楊保國的辯護人曾提出,楊保國認罪態度好,其實施犯罪係受到李花平唆使,屬激情殺人,建議法庭從輕處罰。法院審理查明,在共同犯罪中,雖然被告人李花平首起犯意,慫恿被告人楊保國實施犯罪,但楊保國行為積極、主動,持石塊致死被害人亦是其一人行為,且不符合激情殺人特徵,雖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但其手段極其殘忍,後果嚴重,不宜從輕處罰。

  同時,法院查明,被告人李花平在共同犯罪中,首起犯意,唆使、幫助被告人楊保國實施犯罪,但因其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且實施犯罪時未滿十六周歲,案發後,其監護人亦能對被害人親屬做部分經濟賠償,有悔罪表現,故對其減輕處罰。

  被害男童家屬獲賠1.7萬餘元

  記者注意到,在這份長達12頁、7000余字的判決書中,還披露了大量公檢機關偵查該案中的細節。2011年7月9日下午1時許,被害男童在玩耍時將袋裝豆漿濺到楊保國、李花平等人身上,楊保國曾拿出一個小刀子,“嚇唬小孩,説要把他弄死”。二人曾“邀請”另一名一同玩耍的“胖女孩”,“咱三個把這個娃弄走,我們都商量好了,弄到半坡上的小樹林弄死”。“胖女孩”並未同意,而是離開現場,隨後將這些情景告訴了被害男孩的父親。

  但此時已晚,被害男孩已被楊保國、李花平哄騙、拉扯到饅頭山的一片樹林中殺害。家屬到處尋找,直到當日下午近6時才發現男孩屍體。

  在一審庭審中,該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追究兩被告人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外,還曾提出賠償經濟損失近75萬元,法院最終判決賠償1.7萬餘元。目前,兩被告人並未提出上訴,而被害男童家屬昨日向記者表示,對這份判決書的刑事部分“滿意”,認為判決比較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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