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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否擅自將員工調崗?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2日 13: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牛網 解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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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者李繼飛來信反映:

  去年2月,我與某大型零售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我的工作崗位為公司辦公室文員,主要負責公司員工的考勤以及日常文件的處理等。今年元月,公司突然將我調到銷售部門做銷售員。我接到調令後,非常吃驚和氣憤,於是找人事經理問個究竟。人事經理回答,在年終的高層管理人員會議上,大家認為辦公室人員過多,需要裁減人員,遂決定將我調到銷售部門。我不想從事銷售工作,請問公司可以擅自將我調崗嗎?

  現就你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內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後,可解除勞動合同。該條是企業合理調整崗位的直接法律依據,即勞動者不勝任工作時,用人單位有權調整崗位,同時合理地調整崗位薪酬。實踐中,要做到合法調整崗位,必須在“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的前提下”進行。本案中,某大型零售公司以辦公室人員過多為由,擅自將你調到銷售部門做銷售員,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

  (末利)

熱詞:

  • 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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