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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出租車拒載最高罰5000元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2日 1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吉林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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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背景>>

  1月17日,交通運輸部透露,從今年4月1日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簡稱《規定》)將正式施行。根據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存在不按照規定攜帶從業資格證,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行為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城市晚報訊 昨日媒體報道,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簡稱《規定》)將於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據規定,取得從業資格證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從業資格註冊後,方可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從業資格註冊有效期為3年。無證經營者,將被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出租汽車駕駛員存在不按照規定攜帶從業資格證,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行為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出租汽車經營者如果聘用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人員,將被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昨日記者從長春市地方道路運輸管理局獲悉,目前長春市暫未收到有關新規定的通知。據長春市地方道路運輸管理局局長馬利介紹,長春市目前執行的《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規定,出租車行業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有效期為6年,而駕駛員無從業資格證運營的,對駕駛員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並處以經營者2000元至5000元罰款;駕駛員不攜帶從業資格證營運的,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

  出租車駕駛員有拒載、強行拼載、繞道行駛、主動攬客、甩客、不按計價器顯示金額合理收費而索要高價等違規行為的,對其處以1000元至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情節特別惡劣嚴重的,可吊銷其從業資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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