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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送保險不得超過百元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2日 06: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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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記者林勁榆報道 據中國保監會發佈的最新消息,《人身保險業務經營規則》正式徵求意見稿發佈,該規則針對保險公司的銷售宣傳和銷售行為等各個環節進行了明確、詳細規定,其中規定保險公司向普通消費者贈送保險不得超過100元,並針對客戶建立風險測評制度。

  規則明確,保險公司開發的激活註冊式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不得少於7天。個人長期人身保險,應當在保險條款中約定不少於10日的猶豫期。對投資連結保險和變額年金保險客戶,若選擇在猶豫期內將保險費轉入投資賬戶,除扣除保單工本費和資産管理費外,保險公司應當退還賬戶餘額以及收取的其他費用。

  保險公司通過贈送保險的方式獲取客戶資源已成為行業常見做法。而此次保監會做出明確規定:向普通消費者贈送保險的,對每人所贈送保險的保費不得超過100元;向購買保險産品的投保人、被保險人贈送保險的,所贈送保險的保費不得超過該客戶首年保費的5%和100元之間的大者;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贈送保險不受前述金額限制。此外,保監會還規定,保險公司通過銀行銷售投資連結保險和變額年金保險的,應當限制在銀行理財中心和理財櫃等專門區域銷售,不得通過銀行儲蓄櫃臺銷售。保險公司銷售投資連結保險、變額年金保險和萬能保險時,應當與客戶共同完成對客戶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保目的以及相關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評估客戶是否適合購買所推介的保險産品,並將測評意見告知客戶,雙方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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