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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許雲鶴案”二審宣判 許雲鶴被判賠10.8萬餘元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2日 05: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本報綜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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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綜合消息

  19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許雲鶴與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二審判決駁回許雲鶴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審判決。上訴人許雲鶴及其代理人和被上訴人王秀芝的代理人到庭。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本案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調整。本案中,許雲鶴違法駕駛未及時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一審法院確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的責任即107117.16元應由許雲鶴承擔並無不當。其餘損失3722.96元,根據4:6的責任比例,許雲鶴應按照40%的責任比例賠償王秀芝1489.18元,加上許雲鶴應承擔的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的107117.16元,總計賠償王秀芝各項損失共計108606.34元。合議庭向許雲鶴及其代理人和王秀芝的代理人當庭宣讀並送達了二審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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