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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清障拖小轎車起步價200元 最高禁超1500元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1日 18: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finance.chinanews.com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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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前不久《江蘇省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務收費標準》出臺後,昨天,市物價局、交通運輸局、公安局聯合出臺《關於進一步規範城市道路、普通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的通知》,要求自2012年2月1日起執行。

  市物價局相關人士介紹,對面廣量大的普通乘用車(小轎車)救援服務收費,《通知》明確實行低收費政策,每車次施救基本公里(10公里)拖車費為200元。超過10公里的,再按公里數相應加收費用。車主請求清障救援的,施救車輛已到達現場,因車主原因不需要清障服務時,車主應按相應車型基價標準的50%收費。

  同時,考慮到部分企業車輛救援收費不規範,天價拖車費事件屢見不鮮,《通知》明確了普通公路、城市道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由社會救援機構提供。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拖車每次每輛最高不得超過1500元收費標準。但所有收費項目不包含被救援車輛過路過橋費,救援現場至停放施救車輛場所所産生的過路、過橋(隧道)車輛通行費由被施救方承擔。

  對困境救援基本服務和吊車服務,考慮到用工成本及燃油價格的大幅度上漲,需要購置大型專業設備,成本較大,三部門根據成本構成和參照周邊城市標準,制定了我市車輛救援基本服務收費標準,最低600元一次,最高3800元一次。

  此外,針對部分企業標價不規範,在實施救援前完全憑拖車單位口頭告知要收多少費用的情況,《通知》明確規定,實施車輛社會救援服務的作業車輛和收費場所,必須將救援電話、投訴舉報電話、聯絡人、單位地址,服務標準、服務規程,價格主管部門規定收費項目、標準進行統一公示。作業前,救援服務單位應向當事人明確告知所需的作業項目及收費標準,提供的清單與收費公示的內容必須一致。

  《通知》明確的普通救援服務、困境救援基本服務收費標準,車輛救援服務單位不得突破,但允許下浮。車輛救援遵循當事人自願委託的原則,但在蒐集證據需要、防止次生事故發生需要、防止因撤除不及時造成交通擁堵需要等情形下,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直接委託車輛救援服務機構進行拖移。事故車輛停放堅持“就近、就便、就簡、安全”原則,不得強行拖移車輛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

  此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拖移違停車輛,屬於行政執法行為,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也不得指定社會救援機構實施並收取費用。(記者 鄒偉 通訊員 寧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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