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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違法未處理不能年檢”的合法性拷問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1日 09: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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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交管局對交通違法系統進行升級,完成與全國平臺的聯網。這意味著,今後北京車輛在外地交通違法,或者外地車輛在北京交通違法,都將實行省際違法信息交換。據悉,從去年10月1日起,黑龍江、吉林、江蘇、浙江、廣東等10個省份已實行交通違法紀錄跨省轉遞,異地交通違法一樣要受處罰。交管部門表示,車輛違法後沒有及時處理的,將不能進行年檢。

  將違法處理與車輛年檢“捆綁”在一起,以此強制車主履行法律義務,並“倒逼”車主平時遵守交通規則,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從結果上看,此規定具有正義性、合理性,並且行之有效。但是,這樣做卻不合法。

  “合規”是指它符合公安部制定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其中第四十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申請年檢之前,“應當將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正是依此規定,各地車管所將違法處理與車輛年檢實行“捆綁”。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機動車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機動車登記規定》只是部門規章,《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後者的效力明顯高於前者。後者規定車輛年檢只須提供行駛證和交強險保單,除此之外“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即意味著將違法處理作為車輛年檢的前提條件,這個規定不合法;車管所因此拒絕給車輛年檢,這種行為不合法。或者説,違法處理與車輛年檢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一碼歸一碼,督促車主及時處理違法,可以採取也應該採取其他方式。

  千萬別以為我這樣摳法律條文是紙上談兵,實際上,已有不少車主因車輛違法未處理年檢被拒而將車管所告上法庭,並且一一勝訴。去年4月,武漢車主黃先生因此狀告車管所,告贏了;2010年2月,武漢的陳先生因此狀告車管所,車管所敗訴了。

  《機動車登記規定》出現了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觸的條款。2008年,《機動車登記規定》被修訂,但仍然沒有刪除上述不合法條款。這是匪夷所思的。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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