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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嚴懲誣陷者別成一廂情願的道德想象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1日 03: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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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北京市人代會上,28位市人大代表聯名提交名為“制定相關法規保護見義勇為行為,弘揚助人為樂社會公德”的議案。該議案建議,儘快出臺和修訂相關法律法規,以保護助人為樂的行為,“讓善良的人們毫無心理負擔地去幫助需要幫助的人”。議案提出“對針對見義勇為的誣陷行為予以明確的法律定位並加大制裁力度,讓誣陷者付出相應的經濟代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北京晨報》1月18日)

  去年佛山“小悅悅事件”之後,對於道德滑坡的全民反思持續升溫。反思的結果之一,就是鼓勵見義勇為,重塑社會道德。不單北京,很多地方都在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像深圳市專門制定了《深圳經濟特區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四川、遼寧等地也在積極爭取修訂當地的相關條例,從而更好地為見義勇為者撐腰,盡可能免除他們的後顧之憂。

  不過,法律是講究理性的,由此就需要審視,立法嚴懲誣陷者就一定能夠讓更多的人敢於見義勇為嗎?

  提議立法嚴懲誣陷者的潛在邏輯是,誣陷者的誣陷行為導致社會道德的滑坡,而這是一個過於想當然的推論。受救助者誣陷救助者的事件畢竟是少數,只是由於太多正常的助人行為不具有“新聞賣點”,而讓這些極端案例顯得過於刺眼而已。

  更進一步講,立法嚴懲誣陷者的前提是,我們非常清楚事件的真相,並且,被救助者實施了誣陷。倘若如此,不要説現行法律規定中已有誹謗和侵害他人名譽權行為的責任認定條款,單是網絡時代人人皆可發言的“吐沫星子”,就足以把誣陷者給“淹死”。何必要另立新法?

  事實上,最大的困境在於,真相只存在於各執一詞的雙方當事人之間。這種情況下,法律也有風險分配的規則,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如果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不是救助者而是侵權者,其本人需要就自己的這一主張提供證據。如果沒有這樣的法律論證,任何所謂“誣陷”的主張都是不成立的。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的法律真的不像一些人想象得那麼不堪,而是始終在為助人者“撐著腰”。如果説有問題,也是在法律的執行過程中,這些條款沒有被執行好罷了。

  在雙方各執一詞的情況下,法律的認定只是適用風險分配規則的結果,並不代表真實的道德狀況。之所以有不少人在真相未知的情況下,對助人者被誣陷深信不疑,是因為助人者反倒被誣陷,契合了大多數人關於社會道德滑坡的認知,以及對於此類案件先入為主的“道德想象”。剛剛被南京官方還原出真相的“彭宇案”,不就是最好的例子嗎?一個被遮掩了真相的事件,被渲染成道德滑坡的“替罪羊”。這般尷尬,套用韓寒一篇博文的標題就是,“需要真實的道德狀況還是需要符合我們需要的道德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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