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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歲老太告贏銀行 拿回16年前存款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1日 01: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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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73歲的王老太太沒想到,只因為16年前在銀行存款時寫了個別名,差點拿不回自己的幾萬元養老錢。近日,佛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經過細心調查,終於確認存款人與持有存摺的王老太太為同一人,王老太太有權向銀行支取該存款。

  用別名存款忘記密碼

  王老太太稱,1995年10月15日,她在東莞某銀行開戶存款5.5萬元,存摺戶名為“王順紅”(和她身份證名字粵語同音),憑密碼支取。之後共發生了三筆存取款業務,最後一次取款、存款時間分別為1998年5月和1998年6月。之後,王老太太沒有再動用過存摺,隨著時間推移,王老太太把曾經在銀行存過5萬多元的事情淡忘了,一忘就是十多年。

  時間轉眼到了2011年。有一天,王老太太在家裏找東西時,無意中在抽屜的角落裏發現了這本被遺忘已久的存摺,於是打算把錢取出來。可是因為時間太久,密碼已忘記了。王老太太於是趕到銀行,提出想重置密碼或直接領取存摺款項。但因為王老太太的身份證與存摺上的名字不完全相同,且不能提供存摺密碼,銀行拒絕了她的要求。

  取款遭拒無奈告銀行

  2011年10月,無奈的王老太太只好狀告銀行,請求法院確認她有權向該銀行支取存摺的款項。2011年11月17日,法院對此案公開開庭審理。

  為證明存摺記載的“王順紅”即其本人,王老太太提供了當地居委會出具的證明,證明她有用過“王順紅”這個名字,還提供了其繳交電信費用的發票,繳款人也為“王順紅”。此外,在銀行提供留存的“王順紅”賬戶原始開戶及發生取款、存款業務的原始憑證,上面的戶名皆為“王順紅”。開戶資料中顯示開戶人預留的印鑒或地址處有“某巷某號”字樣。

  2011年12月,法院一審判決確認王老太太有權向銀行支取上述賬戶的款項。判決下達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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