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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3歲的王老太太沒想到,只因為16年前在銀行存款時寫了個別名,差點拿不回自己的幾萬元養老錢。近日,佛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經過細心調查,終於確認存款人與持有存摺的王老太太為同一人,王老太太有權向銀行支取該存款。
王老太太稱,1995年10月15日,她在東莞某銀行開戶存款5.5萬元,存摺戶名為“王順紅”(和她身份證名字粵語同音),憑密碼支取。隨著時間推移,王老太太把曾經在銀行存過5萬多元的事情淡忘了,一忘就是10多年。
時間轉眼到了2011年。有一天,王老太太在家裏找東西時,無意中在抽屜的角落裏發現了這本被遺忘已久的存摺,於是打算把錢取出來。可是因為時間太久,密碼已忘記了。王老太太於是趕到銀行,提出想重置密碼或直接領取存摺款項。但因為王老太太的身份證與存摺上的名字不完全相同,且不能提供存摺密碼,銀行拒絕了她的要求。
2011年12月,法院一審判決確認王老太太有權向銀行支取上述賬戶的款項。判決下達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