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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擔年終獎個稅 稅款也得計稅?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0日 1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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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東方早報》報道,市民陳先生所在的軟體公司承諾,在給員工的年終獎中,負擔4000元的個稅,但陳先生發現他的年終獎個稅不到4000元,卻也納了稅,這是怎麼回事?

  日前,廣州市地稅局以案例明確,僱主為僱員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稅款,屬於僱員又額外增加了收入,應將僱主負擔的這部分稅款併入僱員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後,按照規定方法計徵個人所得稅。

  廣州地稅介紹,市民陳先生在一家軟體開發公司任職,月薪5000余元,公司計劃于12月發放2011年度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老闆承諾發放該筆獎金時為每名員工定額負擔4000元個人所得稅稅款,超出4000元稅款的部分則由個人自行承擔。

  陳先生發現,他取得的4萬元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出來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3895元,並未超出公司承擔的定額4000元稅款,但個人銀行賬戶上顯示實際到手的金額卻不是4萬元,而是39705元,少了295元。

  帶著疑問,陳先生聯絡了稅管員進行諮詢,稅管員告知陳先生,即使公司為員工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但對於公司負擔的該稅款部分,仍然需要徵收個人所得稅。

  陳先生所繳個稅計算方法

  應納稅所得額:

  40000+4000=44000元

  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4400012=3667元,可確定適用稅率是10%,速算扣除數是105元

  應納稅額:

  4400010%-105=4295元

  陳先生個人實際繳納稅額:

  4295-4000=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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