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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應當為“帶薪坐牢”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9日 22: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網-光明觀察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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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滄州市鹽山縣韓集鎮一職員因挪用公款罪兩年前被判刑。近日,有知情人士稱,這名職員在服刑期間一直享受工資等待遇。對此,韓集鎮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調查時稱:“沒有人通知我們停發他的工資,我們以前也從來沒有遇到過類似情況,不清楚服刑人員停發工資的有關規定。”這名負責人又稱:“只是多發了幾個月,早就停了。”(《現代快報》1月17日)

  大千世界,無奇不有。以前只聽説過“帶薪學習”、“帶薪休假”,如今,“帶薪坐牢”又成為“帶薪家族”中的新成員。“帶薪坐牢”帶給公眾的最大印像是,貪官污吏不僅沒有因為犯罪受到懲戒,反而獲得激勵和獎賞。倘若我們如此懲治貪官的話,恐怕監獄裏的官員難免會“官滿為患”。

  對於“帶薪坐牢”負有直接責任的韓集鎮王鎮長的解釋更是令人費解:“沒有人通知我們停發他的工資。而且,我們以前從來沒有遇到過類似情況。”王鎮長的解釋未免有辱社會和公眾的智商。再退一步講,如果王鎮長的所言確是實情,那就更難以置信了。

  因為,作為一名政府官員,起碼的政治常識不應該不知道。《中國共産黨章程》明確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也對官員坐牢做出相應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顯然,對開除公職和開除黨籍的官員要停發工資,這樣的邏輯恐怕小學生也弄得懂。

  實際上,王鎮長和包括河北鹽山縣的領導,也不必對此情面過不去。貪官邊坐牢邊領工資的事情並非鮮見。譬如,湖北秭歸縣原郵電局長李某因貪污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然而,此人從被羈押起至判刑之後25個月內,仍在單位領得工資2.6萬餘元;又如,安徽省潛山縣綜合經濟開發區原副主任曹曉明獲刑入獄,職務被罷免了半年,每月按時拿工資;還有,重慶渝北某中學原校長傅兵因受賄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也仍由其家屬替其領工資……而每當類似事件被曝光成為公共事件後,當地官員們總能找出理由,來輕鬆搪塞,諸如司法機關沒有通報,或中間環節出現了紕漏等。詭異的是,“帶薪坐牢”事件總會化險為夷,沒有任何人為此擔責。

  要想真正根治類似于鹽山縣韓集鎮“帶薪坐牢”事件,一方面對負有主要責任的官員,尤其是掌握著人事部門審批權力的腐敗者,都要嚴厲問責。比如王鎮長要不要為此事的來龍去脈向公眾解釋清楚,要不要引咎辭職?與此同時,要對“帶薪坐牢”的當事人“動刑”。

  根據《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帶薪坐牢”往往以隱瞞真相等手段,來騙取國家工資福利,“帶薪坐牢”通過欺騙行為,就能取得少則幾千元,多則數萬元以上的非法收入。由此判斷,“帶薪坐牢”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給“帶薪坐牢”定詐騙罪不存任何法律障礙。倘若依據刑法,韓集鎮“帶薪坐牢”的當事人,屬於二次犯罪,應在原有期徒刑的基礎之再加刑。

  當然,除治標外,還應從制度層面解決好權力的來源與監督問題,使社會公眾能夠真正行使權利和監督好權力,惟有標本兼治,類似事件才不會屢屢上演。

  (來源:光明網-光明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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