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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老總為何前腐後繼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9日 09: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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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國企企業家貪腐金額平均每人是3380萬元,其中光明集團創始人、前董事長馮永明一個人就貪了7.9億元,如果去掉這一特殊案例,平均每人貪污金額也達到2077萬元,而2010年國這個數字是957萬元。在共同犯罪問題上,根據統計結果,至少有79例共同犯罪,佔到統計案例的近乎40%,涉及人數1266位。(《法制日報》1月15日)

  在過去的一年中,多名國企領導人倒下了,人均涉案金額高達數千萬,其中,光明集團總裁馮永明據稱一人就貪污近8億多元。有人説國企是共和國長子,那麼國企領導人則是長子的大管家,其反腐倡廉備受社會關注,屢屢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在反腐力度不斷加大的今天,為何國有企業出現違法亂紀行為,成為腐敗的“重災區”?

  倘若分析一些國企違法違紀的經典案例,不難發現,凡是出現類似問題的國企,往往官本位盛行、管理機制缺失,權力監督失靈,違規操作,這幾乎成為“通病”。這意味著,如不採取措施,及時堵塞制度規則的“管涌”,不僅會繼續誘發企領導違法犯罪,而且也將使國有財産蒙受巨大損失。

  我覺得,就目前而言,導致國企違法違紀的原因,主要表現有三點:一方面,官本位,成為誘發國企違法違紀的“病原體”。行政級別掩蓋下企業官本位,使各种經濟犯罪變成防不勝防。實際上,早在2000年10月,當時的國家經貿委就發佈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不再套用黨政機關的行政級別。但十多年過去了,卻未真正落實好,各方的努力並未取得讓人滿意的成效,行政級別仍沒有取消掉,這不但成為國企發展的阻力與障礙,也容易使一些企業領導攜權通吃,誘發違法亂紀,甚至犯罪活動。

  與此同時,制度規則的失靈,導致國企領導違法違紀行為的層出不窮。無論從國家層面,還是從企業內部層面上講,國企的各種預防腐敗管理制度並不少,公共政策制訂的也並非不嚴厲、嚴密,但在制度執行力上,是猶如墻上的紙老虎,只是嚇唬人。比如,在現實實踐中,大宗産品採購不進行審批和招標,財務管理混亂,甚至賬目造假,制度規則的失靈,使國有企業違法違紀行為變得司空見慣。

  此外,權力監督的缺位,使國企主要領導違法亂紀變得恣意妄為。在國有企業的權力架構中,雖然“五臟俱全”,既有董事會、監事會、也有紀檢監察部門,但這些職位和部門負責人大都是由“一把手”提拔任用的,如此以來,不能也不敢對國企領導的權力進行日常監督,只能看領導眼色行事,使“一把手”的權力惡性膨脹,最後導致“上級監督太少、同級不敢監督、下級監督不了”的混亂局面。正是由於權力監督的缺位,董事長、總經理作為企業核心領導,往往集經營、人、財、物大權于一身,憑一個指示,一個批示,就能隨意調動企業成千上萬的國有資金。如此之下,國企的主要領導利用權力,進行違法犯罪在所難免。

  要想根除國有企業領導“失身”現象,首先,要取消國企行政級別,防止官本位坐胎國企;其實,要嚴格執行現有制度,加強對國企“一把手”的權力監督,深化和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最後,國家立法部門應加快立法的步伐,儘早出臺《國有資産管理法》,用法律來規範國有企業的權力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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