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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勇:索要十元飯錢無礙拾金不昧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9日 0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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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1日,陜西人楊師傅將撿到的錢包歸還失主,因向失主索要10元早飯錢,遭到對方辱罵。(1月15日《京華時報》)

  拾金不昧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將拾到的財物無償歸還失主是傳統道德規範的基本要求,尤其是伴隨著一代又一代的人傳唱“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的歌謠,拾金不昧觀念在國人心中根深蒂固。拾得人在將失物歸還之後,向失主索要十元飯前,看上去確實與拾金不昧格格不入,背離了拾金不昧精神。但是,在道德滑坡的今天,筆者認為,索要十元飯錢的拾金有昧無礙拾金不昧精神,仍然是一種難得的拾金不昧,社會應當大力提倡,而不是抹殺。從這個角度説,僅僅因為拾得人索要十元飯錢,失主就破口大罵顯然有錯,而且結果只會讓拾得人拒絕歸還失物,讓失主損失更為慘重。

  從情理上説,拾得人降財物到歸還給失主,花費了一定的時間和精力,比如尋找失主、聯絡失主,保管財物等,産生了一定的保管成本和支出,得到相應的物質補償理所當然,無可厚非。換言之,拾得者向失主索要十元飯錢並不為過。

  事實上從法理角度説,拾得人向失主索要十元飯錢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是依法辦事。不管是《民法通則》的無因管理規定,還是《物權法》的“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的明確規定,失主都必須向無義務管理失物的拾得人支付必要的管理費用。就按照正常計算,花費時間的誤工費和通訊費索要十元錢並不算多,不是漫天要價行為。從這個角度説,拾得人向失主索要區區的十元飯錢無可厚非,並不過分。更何況當下已經有不少城市出現了有償失物招領的公司,專為失主有償招領失物。

  可以説,拾得人拾得遺失物,主動聯絡失主,並歸還遺失物,即使索要一定的管理費,只要不太離譜,不是漫天要價,就不為過。就算索要一定費用,讓拾金不昧淪為了拾金有昧,但是,仍然不失為做好事的行為,沒有脫離拾金不昧的本質,這一點必須看清。作為失主應當表達感謝之情,應當依法滿足拾得人的小要求。只有這樣,才能在道德滑坡的今天,挽救最後一絲絲道德和良知,讓好人好事行為延續下去,讓拾金不昧行為不要斷絕。失主不但拒不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相反還破口大罵,結果只會讓拾金不昧,甚至拾金有昧都慢慢離我們而去,最後傷害的只能是失主自己,遺失物將永遠無法找回,只能付出更大成本挽救遺失物的損失。

熱詞:

  • 索要
  • 拾得
  • 遺失物
  • 京華時報
  • 民法通則
  • 物權法
  • 財物
  • 尋找失主
  • 權利人
  • 傳唱